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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交通事故及工伤事故致人死亡事件后续

对于大家一直都在关注这次事件,我们对事件发酵后,政府部门的处理情况,做了如下的总结。

2018年7月12日协调结果如下:

领导责成人社局覃股长约谈修理厂工人佘某松,要求其对两份笔录“交警队和工厂负责人徐某军处的笔录”真假作出说明,并明确告知他,如交警队的笔录为假,则他需承担伪证的刑事责任。如他坚持交警队的笔录为假,则我们按程序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如他认可徐某军(工厂负责人)处的笔录为假,则要求其撤回该笔录,如此一来,由覃股长处直接进行工伤认定,无需再仲裁。谢谢大家的关注,我们会后续更新事情的最新进展!

相关链接:关于5·21慈利县交通事故及工伤事故致刘泽平死亡事件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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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j123

既然有不同的证词,总比一边倒的好。把做伪证的枪毙。

2018-07-20 16: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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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刻网友20180616173759

这样就好。起码行动了有方向了

2018-07-22 08: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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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90

7月20日事故发生后的第60天,盼来7月18日的一纸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告知书,中止理由是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需向慈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1.在7月12日的协调会上,人社局覃股长坚定地说他做不了工伤认定,他不是主体部门,无法辨别证词真假,所以不予认定劳动关系,要我们申请劳动仲裁。在咨询过律师后,我们得知劳动关系认定需要提供死者与老板的劳动合同来证明雇佣关系。若没有直接的纸质合同,工资条,工作服,员工登记表,工友口供等也可以作为证明。而由于该厂的不正规,以上材料除了工友证明,其他的都无法出具。律师说最高院就此类工伤认定做出了说明,提��两个共同工作的工友口供,就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工亡就可以成立。

2.关于仲裁程序,律师说我们材料充足,完全不需要做劳动仲裁,仲裁程序一遍遍重复审核材料,能拖上一年、两年不等。

3.我们提交的佘某松口供是事发后第一时间由交警队录的,老板徐某军提交的是事发后聘请的律师补录的口供。

我们分别提供了三份证词:

       一份来自刘泽平学徒期的师傅朱某炎,徐某军是从朱师傅处请刘泽平做工的;

       一份来自工友唐师傅,唐师傅于事发前一个月离职。据悉,徐某军多次找到唐师傅,并以不偿还他500元欠款相要挟,要求唐师傅改证言,说“刘泽平只是在他那里做临工,这里做几天那里做几天”唐师傅没理会;

       一份来自工友佘某松在交警队录的口供。

徐某军提供了五份口供:

       一份来自工人佘某松���

       另外四份来自据称在修理厂修过车的车主。

       佘某松系徐某军师傅,也是此人在事发后录取了前后不一致的第二份口供,成了工亡认定最大的争议点,导致工亡认定中止。明显对方的口供站不住脚。但覃股长坚持中止工伤认定。

       一周的等待、期盼,得到的却是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结论。明明是一个简单的事故,为何会被如此复杂化?中止认定书所指的争议到底是什么?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劳动部门应该是有法可依的,为什么不能公开透明有理有据的告诉我们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法律是用来相互推卸相互为难,不能公开来讲的吗?

       我们一路走来是多么艰难,并不像有些评论里一句走法律程序那么简单。感觉每走一步就有一个无形的门挡住。但是我们会持续公布,我们做了什么,政府职能部门又做了什么?

 ��     还有,目前为止,除了他们说的人道主义下葬后,没有任何人给过我们一分钱,律师都是我们自己花钱请来的。还有网友说的为什么大家都针对你们,那么这句话也是这个事件的问题所在,一个修理厂出了人命,为什么可以做到不负责任?私下做那么多小动作,尽然心安理得,职能部门当作没看到!我们也想知道为什么都在针对我们,难道是我们错了吗?那么也请告诉我们,我们错在哪里?!接下来我们想都不敢想,钱可以不要,心不想就这样寒了!

2018-07-22 17: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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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890

7月20日事故发生后的第60天,盼来7月18日的一纸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告知书,中止理由是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需向慈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1.在7月12日的协调会上,人社局覃股长坚定地说他做不了工伤认定,他不是主体部门,无法辨别证词真假,所以不予认定劳动关系,要我们申请劳动仲裁。在咨询过律师后,我们得知劳动关系认定需要提供死者与老板的劳动合同来证明雇佣关系。若没有直接的纸质合同,工资条,工作服,员工登记表,工友口供等也可以作为证明。而由于该厂的不正规,以上材料除了工友证明,其他的都无法出具。律师说最高院就此类工伤认定做出了说明,提供���个共同工作的工友口供,就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工亡就可以成立。

2.关于仲裁程序,律师说我们材料充足,完全不需要做劳动仲裁,仲裁程序一遍遍重复审核材料,能拖上一年、两年不等。

3.我们提交的佘某松口供是事发后第一时间由交警队录的,老板徐某军提交的是事发后聘请的律师补录的口供。

我们分别提供了三份证词:

       一份来自刘泽平学徒期的师傅朱某炎,徐某军是从朱师傅处请刘泽平做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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