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7日,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淮检行公建〔2022〕*号),提示淮安区范集镇存在一石子加工厂违法占用土地,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检察建议。我局三名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5日到达现场后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以及有关执法文书,并利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案件的调查取证。经查,陆某某于2010年12月在未取得任何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淮安区范集镇范集居委会周王村二组农用地9209.3平方米(其中耕地9073.3平方米、沟渠136平方米)合计13.813亩,建筑物占地面积3591平方米,建筑面积3851平方米(3幢砖混厂房2980平方米、面东办公房一层砖混260平方米,二层彩钢棚房260平方米、大门北侧砖混棚房228平方米、彩钢棚房123平方米);所占土地为集体农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个执法过程,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了拍照取证,并以文字记录方式和照片等音像记录方式对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口头向当事人宣讲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案件经审理认为,按照相关规定,该用地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陆某某在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占用土地建设石子加工厂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建议:1、没收陆某某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3851平方米;2、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肆佰壹拾叁元整(小写:¥91413元)。该案经法制审核和局会办会后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和听证等事项后,当事人表示异议,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要求举行听证,本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并作出《听证意见》后于2022年6月16日按照有关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将行政处罚决定在官网上予以公示。陆某某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表示不服,于2022年8月14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11月8日市政府作出维持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点评】
1、案例亮点
(1)做好全过程执法公开。本单位在执法活动进行中,将办案过程中产生的系列证据、执法图片、佐证材料实时保存,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实现行政执法全流程监督。本案执法过程中,充分做到过程全公示。事前做到,全面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等,方便群众办事。事中,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执法件,并持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事后,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在统一平台上进行公示,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并且在年度考评中,将开通民意评价专栏,由群众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进行打分评价并计入考评分数,将“表决器”交到群众手中,接受群众的监督。本案当事人对于执法行为充分表示理解,但对被处罚的主体及自由裁量权表示异议,经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后维持本局执法行为的作出。充分体现了执法公示制度,提高了政府公信力,让群众对执法行为的全方位了解,使得执法行为公开、透明,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作出。
(2)推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在合法行政,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本单位配备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并多次举行培训活动,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重大案件处理过程中,本单位法制机构重点对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行政裁量权运用和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核,保证了行政行为作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程序完整规范。本案的来源是检察建议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案件启动、调查与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适时归档等环节的推进,尤其是通过行政执法文书、调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等文字记录方式和照片等音像记录方式对案件进行全过程记录。其中现场调查过程中使用了执法记录仪,对违法的核心事实进行了拍照取证,记录了从到达现场直至离开的全过程。这些证据资料支撑了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和合法性基础。体现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效实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2、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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