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药监局发布《河南省化妆品经营者“十要十不”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明确了“十要”的具体要求,即化妆品经营使用者主体资质要合规、规章制度要健全、设施配置要合理、经营行为要规范、购入产品要合法、进货来源要可溯、经营产品要合格、广告宣传要真实、信息公开要主动、责任落实要到位。
《规范》还指出,化妆品经营使用者不经营未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经营或进口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不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不经营提供不了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国产化妆品;不经营提供不了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的进口化妆品;不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不发布明示或暗示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或者含有虚假、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不经营通知、通告等要求召回、暂停或者停止销售(经营)的化妆品;不自行配制、填充或灌装化妆品内容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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