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国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历史逻辑和不同模式的选择(二))
文/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润博数字金融研究中心 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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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银行数字化转型将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在我国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经历了快速发展之后,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开始逐步显现出来:
一是网络银行发展的制约因素开始出现。这些银行的生存与发展需要依托在大型互联网平台上,拥有比较强大的数据资源,客户资源,渠道资源和技术资源的支持,需要交叉销售的强力推动;即便这样,也会存在获客难度大,客户留存困难,产品单一,同质化趋势严重,支付结算渠道狭窄,缺乏独立的运营机制,关联交易频繁等;倘若没有大型网络平台和母体公司的持续赋能,这类银行独自发展的空间是比较狭窄的。
二是传统银行的数字化转型出现了一些矛盾和纠结。其一是数字化银行转型的核心要义和法律边界是什么;银行已有的网上银行与直销银行有何联系和区别;在已有银行APP基础上,银行的数字化转型是继续改进完善服务功能还是另起炉灶设立独立法人的直销银行;倘若趋向于设立直销银行,如何减少关联交易限制和保障不同经营主体数据的转换和安全?其二是数字化银行是否需要设定区域和营业范围的限制;是否需要面对线上不同类别业务建立差别化的监管规则?目前境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推动数字化银行发展的基本模式是以线上经营为主,线上和线下业务建立了比较牢固的防火墙;而我国商业银行的线上与线下银行业务的边界如何划分,全牌照银行在向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是否可以对线上和线下业务“通吃”?其三是在大型银行纷纷推进数字化和开放型银行转型,实施“赢者通吃”的战略时,那些科技实力较弱,无法上市和跨区域经营的中小银行却普遍出现了客户流失率高;补充资本,处置不良资产比较困难,但却需要承担更多的属地化服务职责;这对于已经具备了技术,市场,经营规模和效益优势,并且不断拓展发展空间的大型银行,如何才能体现这类银行的社会责任和银行之间的合理化布局?其四是银行与金融科技平台在建立合作关系的过程中,如何避免出现新的监管套利行为?
三是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新挑战。在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已经大大降低了银行业务的准入门槛,大数据,宽平台和广覆盖已经使金融科技企业不必借用传统银行的招牌或通道开展金融业务,特别将蚕食银行业已有的蛋糕;银行的数字化转型自然需要关注金融科技发展和竞争态势的变化,调整自身的业务布局和市场策略。目前,我国一些大型金融科技企业已经演化为巨型的金融综合平台,今后是否需要持牌经营,要不要按照金融机构的模式实施统一监管;在这类机构所开办的金融业务中,要不要按不同业务引入不同的监管规则,体现市场的公平性和公开性;要不要控制业务的过度集中和垄断,避免对市场发展带来负效应;要不要关注这类平台利用社会功能搜集和掌握的天量客户数据,被演化为单个企业的盈利资产;要不要适度调节个别企业的估值方式,避免股价虚高引起市场的剧烈波动;面对监管部门颁布的监管新规则,这些企业原有的发展模式如何调整和适应等;这将与银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彼此影响和渗透,对各自的经营行为产生冲击或逆淘汰,对市场监管也会提出许多新挑战。
四、银行数字化转型需要关注金融监管导向的变化
我国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和金融科技发展,一直得到国家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推动,特别是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和金融公共事业的发展,使得商业银行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快速提升,也使得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金融科技平台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收获了巨大的发展红利。但事物总有两面性。目前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一方面是在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出台一些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有利于纠偏和打牢基础;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金融监管部门开始密集出台一些新的监管措施,在短期内引起了一些波动和观望,但从长远看,对于商业银行的数字化转型和金融科技发展依然会起到促进和规范发展的作用。
目前需要关注的金融监管动态有:
(一)将会逐步明晰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的相关规则
一是有关监管部门正在抓紧调查研究,将对银行业数字化转型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则;总的原则是要求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坚守服务实体经济和守住风险底线的原则,明确认知客户,认知自身和认知合作伙伴,提升数字金融普惠能力,数字治理能力,消费者保护能力和数字化监管能力。
二是出台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提出了六项重要监管措施:(1)注重定价管理,明码标价,不得另外收取费用;(2)商业银行必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重要风控环节的工作;不得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3)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4)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发放互联网贷款时,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5)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6)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得跨出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的条件除外;实质上为网络银行跨区域贷款做出了豁免的规定。
三是出台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一些商业银行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收益高、门槛低的存款产品,拓宽线上获客渠道,加大揽储力度,成为部分银行提高存款竞争力、缓解流动性压力的重要手段;和部分中小区域性银行利用互联网平台揽储突破了地域限制的情况,叫停了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强调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持牌经营是严监管、防风险的重点领域。
(二)将对大型金融科技网络平台实行持牌管理
一是坚持将金融活动全部纳入金融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监管部门已经明确所有涉及金融业务的科技类项目和产品,必须事先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并取得准入资格;支付需要回归本源,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严控非银行支付账户向对公领域扩张,提高交易透明度,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信息垄断,严格通过持牌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规范个人信息采集使用、营销宣传行为和格式文本合同,加强监督并规范与第三方机构的金融业务合作等。
二是监管部门已经颁布了金融控股集团管理办法,对于实质上已经具备金融控股集团属性的一些大型金融网络平台,将要求按照此类模式整改;虽然这些平台也将借此获得梦寐以求的正规金融牌照,但同时将会带来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管理,风险拨备,关联交易监管的新要求。在蚂蚁金服被按下上市暂停键,两次约谈其掌门人后,人行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于2021年4月29日,联合对腾讯、度小满金融、京东金融、字节跳动、美团金融、滴滴金融、陆金所、天星数科、360数科、新浪金融、苏宁金融、国美金融、携程金融等13家网络平台企业实际控制人或代表进行了监管约谈,传导了相应的监管信号: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对股东资质、股权结构、资本、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依法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严格落实审慎监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落实投资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两参一控”要求,合规审慎开展互联网存贷款和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网络互助业务风险;颁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额信贷公司的持牌资格,资本杠杆率,贷款期限,业务范围和流动性管理等都已明确政策,将对原有的业务模式产生较大影响。
三是去年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委召开会议,提出要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与执法。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预计未来还会推出更多的竞争性监管政策。此前已经在人行建立了网联清算体系,并对结算保证金提出托管和直缴央行的要求,借此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也对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创建了比较公平的市场环境,对于打破垄断具有重要意义。
(三)将对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向产生深远影响
一是“金融是金融,科技是科技”的法律边界,业务内涵将会更加清晰,金融科技持牌经营将是一条底线,准入门槛将会提高,经营难度将会增大。
二是金融科技的发展模式将会从市场驱动型向监管驱动型转变,市场混沌和无序性逐步减少,理性和可预测性增强,但依赖发展速度和经营平台所取得的超额利润将会受到抑制。
三是银行数字化转型仍将深度推进,直销银行和网络银行的模式仍将继续扩大,但传统银行的转型模式仍将是主流,传统银行的聚焦点仍将是提升自身应用系统的数据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设立独立法人的直销银行可能只是个别银行的尝试;大多数银行仍将采用事业部的经营管理模式;预计监管部门将会对网上网下业务“赢者通吃”的发展模式采取适度的限制和区隔手段;对区域性的中小银行将会制定若干保护性政策。
四是金融科技平台将会按照监管新政接受统一监管,特别是资本充足率,风险拨备,流动性管理,定价管理,业务准入,区域边界,关联交易,公司治理等将对母公司和经营平台带来“伤筋动骨”的影响和调整;可以预见,虽然监管部门可能将设立一定的过渡期,但经营平台经历“阵痛”将是必然的;在这一时期,兼并重组和新的投资机遇也将出现,金融科技平台的整体估值将有适度下调。
五是对金融科技网络平台和金融机构搜集运用公共数据与个人信息将会制定更加严格的管理规则,个人隐私将得到更多保护,金融科技网络平台与金融机构维护数据安全的成本将会相应增大。
六是将会酝酿建立更广范,更安全和更有效的数据交互,业务联通平台,以期鼓励竞争,改进服务,降低成本,有利监管,维护稳定;对此,需要商业银行和金融科技网络平台适时调整策略,未雨绸缪,夯实根基,从容应对,为自身和社会创造更好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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