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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直销牌照,既要看表象也要看本质——如何深度研读9·30总局《通知》

  9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核查直销企业以合作形式变相转让直销经营许可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注册地在本省(区、市)的直销企业进行排查摸底,梳理排查内容包括:

  · 2019年以来直销企业的股权变更及设立控股子公司情况;

  · 直销企业的合作方、关联方是否存在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名义、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直销活动等。

  此《通知》的下发,经过一些行业媒体的转发,在行业内引起了不小的波动。那么,我们应该怎样正确全面地看待和理解这个《通知》精神呢?

  ·《通知》体现了哪些监管内容?

  中国保健协会直销工作委员会执行主任胡远江认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此次下发的《通知》有三方面的体现。

  第一,这是政府作为的体现。《通知》中提到,近年来,直销行业整体经营业绩下降,个别直销企业为促进经营,与其他企业合作,甚至与未在我国进行商事登记的国外直销企业或团队合作,存在规避法律、逃避直销经营审批的风险隐患。而市场监管总局下发此《通知》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直销市场秩序,有效规范化解行业风险。权健、华林事件给行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防患于未然,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行业内如今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有全面的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有效避免行业内再次发生恶性事件。同时,在化解风险隐患的情况下,也有助于直销行业尽快走出困境。

  第二,这是精准监管的体现。核查直销企业以合作形式变相转让直销经营许可问题,是《通知》的主要内容。《通知》中特别提到了四家直销企业,要求重点核查是否存在以合作方式逃避法律监管、变现转让直销经营许可证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到,市场监管部门将聚焦直销行业中的某些具体问题进行全面摸查,进行精准管理,切实做到排除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隐患,规范行业秩序。

  第三,这是监管手段多元化的体现。《通知》提到,核查是参考相关舆情反应的情况而开展。“在核查中,对发现存在问题苗头的,要综合运用舆情监测、约谈告诫、行政指导等多种形式,要求直销企业严格遵守《直销管理条例》。”从中可以看出,市场监管部门对直销行业的监管既要精准,手段也会多样化,舆情监测也将成为一种重要手段。同时,监管与服务并重,不仅是要监管,更要加强指导,努力实现直销行业生态环境和营商环境同时优化。

  所以,此次核查也可以看做是相关监管部门对直销企业的变相保护。在商务部暂停办理直销相关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情况下,直销牌照成为稀缺资源,其价值也得到更大体现。获得牌照的企业更应该珍惜手中的牌照,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努力探索把业务做好的途径,抓住机遇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

  针对此次《通知》,胡远江建议直销企业做好三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认真学习和领悟《通知》精神,辩证看待相关内容,对直销相关法律法规存有敬畏之心。同时,要强化与职能监管部门的沟通,建立绿色汇报沟通机制。

  二是要强化对营销团队的管理,以消费者为中心,在正确道路上创新发展,开展自己的业务。

  三是要全面做好舆情管理工作,重视媒体监督的力量和作用,从而打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

  ·挂靠、借壳运作方式为什么会存在?

  直销企业的合作方、关联方是否存在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名义、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直销活动,是梳理排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种行为存在规避法律、逃避直销经营审批的风险隐患。

  从内容中可以看出,此次《通知》剑指直销行业内的挂靠、借壳运作等现象。透过现象看本质,挂靠、借壳运作等现象为什么会存在呢?

  从挂靠方、借壳运作方而言,一方面,是因为《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直销企业是指依照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第七条规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2000万);(四)依照规定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一些中小企业,既想从事直销活动,但又不具备申请成为直销企业的条件,只得另辟蹊径选择与直销企业合作的方式。

  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具备了申请条件,但在提交申请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等待之后,依然没有成为直销企业,便也采取与直销企业合作的方式。

  另外一方面,受到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商务部已经暂停办理直销相关的审批、备案等事项近三年之久。即便之前已经受理公示、拿牌在即的一些企业在苦等无果之后,也只得撤回申请,放弃申请直销牌照的意愿,另谋他路。但一些企业仍然希望在营销中有所创新,需要获得直销资质,在商务部迟迟没有重启办理直销相关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情况下,选择挂靠或者借壳运作。

  俗话说,“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有企业寻求挂靠、借壳运作,就会有直销企业与他们达成共识。近几年来,接连受到权健、华林事件和新冠疫情的影响,直销企业负担沉重,即便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也愿意去尝试允许挂靠、借壳运作的方式。

  所以,挂靠、借壳运作是一些企业的无奈之举。不过,未在我国进行商事登记的国外直销企业或团队,不管是多么无奈,也不值得同情,必须是零容忍,因为这触犯到了我国的法律底线。

  · 到底允不允许挂靠、借壳运作等行为

  《通知》要求,直销企业严格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得以合作形式变相转让直销经营许可,不得帮助合作企业规避法律、逃避审批,以借壳方式开展违法直销活动。由此可见,借壳直销是一种违法直销活动,是不允许存在的。

  而至于挂靠,此次的《通知》中只是提到要梳理排查直销企业的合作方、关联方是否存在挂靠直销企业、打着直销企业名义、借助直销牌照影响力从事直销活动,并没有明确其允不允许。事实上,关于挂靠允不允许存在的争议在行业内由来已久,有认为允许的,也有认为不允许的。

  《直销管理条例》虽然与如今直销行业发展存在严重脱节现象,修改其内容的呼声也从未间断。但在没有做出调整之前,《直销管理条例》依然是开展直销活动的法律准绳。因此,挂靠行为允不允许还是要从中寻找答案。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规定,是企业申请成为直销企业时提交的申请文件。其中一份文件,就是“企业章程,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合资或者合作企业合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内容是,“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征求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这里所说的合作企业是在申请直销牌照以前企业的属性,而不是牌照申请以后再去进行合作。所以,简单的挂靠是禁止的,是不允许的。那么,直销企业是不是获得直销牌照以后就不能与其他企业合作了呢,就不能够收购或者参股其他企业了呢?也不是,只是要进行重大事项变更,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也正是因为如此,《通知》下发后,借壳运作或将会受到严厉查处,直销企业挂靠、转让股权、相互交叉持股等变动情况也将受到严格监管。但只要是按照《直销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合法变动,将不会受到查处。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直销行业内的挂靠、借壳运作问题,胡远江认为还应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直销企业要切实做到以法律为准绳,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模式创新、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做到与时俱进,打造新的企业核心竞争力,迎接新消费时代的到来。

  二是要快速推进两个《条例》的修订,对于存在较大缺陷、与当前直销行业发展情况不吻合、加大企业负担等内容做出调整,为行业发展匹配适应的法律保障,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是要尽快重启直销牌照的审批,为想通过直销来进行营销模式创新的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机会和合法合规的通道,而不是走歧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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