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互联网人身险新规之下,大型险企能抓住窗口期吗?)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度明晰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主体资格、险种范围,及产品设计要求。
公开信息显示,此次发布的《通知》正是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的细化和完善,意在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中部分保险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对今年2月发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此次《通知》的起草坚持问题导向。”银保监会负责人公开表示,“我们将重点解决互联网渠道销售误导、恶性竞争、监管套利等消费者反映突出的问题,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从多个维度来看这一次的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毫无疑问会对现行的互联网人身险格局造成巨大的冲击。
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继续保持平稳增长,累计实现规模保费2110.8亿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13.6%。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仍然呈现与渠道合作为主、保险公司官网自营为辅的经营模式。据统计,60家保险公司通过渠道开展业务,52家保险公司采取官网自营和渠道合作“双管齐下”的模式,1家保险公司仅通过公司官网开展经营。
而这一次的新规则是对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的准入门槛、服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受到冲击的公司也一直在思考: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次新规对市场格局的影响以及相关公司对于新规的一些看法和对应措施。
一、“谁能卖”,“卖什么”,以及“怎么卖”,界定更严格
从经营主体来看,《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2.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3.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
4.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此外,若保险公司希望申请互联网健康险(除护理险)产品,按《通知》规定,除符合前款外,险企还应满足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违规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一项条件。
而想要经营更为热门的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险企必须符合更为严格的五个条件:
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2.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3.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4.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5.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这应该是这次新规中最重磅的内容之一,监管正式对互联网人身险的经营准入门槛做出了新的界定。
新规过后,有八家保司将不再被允许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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