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吉雪娇
随着净值化转型加快,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亦面临更高要求。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了明确与规范。
在业内人士看来,通过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理财公司规则体系,有助于督促理财公司完善流动性管理机制,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提高管理能力,更好推动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同时,也有助于保持理财产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办法》明确,理财公司承担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需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具体来看,理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指定部门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对该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承担主要责任;理财公司应当指定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并与投资管理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理财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确保及时充分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
同时,针对理财产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强调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其中,理财公司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投资资产流动性、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确定开放式、封闭式等产品运作方式,合理设计认购和赎回安排;持续做好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管理,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持续监测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审慎评估产品所投资各类资产的估值计价和变现能力,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的可能影响,并提前作出应对安排。强化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
随着理财公司持续扩容,产品存续规模不断增长、类型日益丰富,已经成为理财市场的主力军。
华西证券报告指出,截至目前,我国获批筹建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总数增至29家,21家正式开业,产品存续规模达13.69万亿元,较年中增长36.75%。理财公司市场份额占比稳步增加,占比达48.97%,成为理财市场的绝对主体。同时,理财公司也为商业银行创造可观收益,其ROE也远高于银行表内资本的盈利能力。从2021年银行中报来看,银行理财公司业绩亮眼,受托管理产品创造的营收高增,理财业务收入盈利能力强劲增长。
《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合理运用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更好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理运用管理措施还有助于保持投资策略的相对稳定,为投资者获取长期投资、价值投资收益。
《办法》同时强化了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管理方法、实际运用措施情况,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促进其形成合理预期、作出理性决策。
值得留意的是,对于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此次《办法》亦予以明确,理财公司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充分考虑代销行为和销售渠道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的影响,要求代销机构充分、准确提供与该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的投资者信息和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数量、类型、结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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