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30日电 2021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蒙永山受贿一案。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蒙永山利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12万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蒙永山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蒙永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蒙永山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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