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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保健食品坑老”的罪恶之手

  据媒体报道,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保健食品诈骗老年人等犯罪的定罪处罚作出了规定。

  针对“保健食品坑老”行为,该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成了人们的日常必备产品。有些不法商家为牟取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传销等不法手段,甚至专门以老年群体为对象进行非法营销,将老年人的看病钱、养老钱掏空,“保健食品坑老”问题已成为一个社会顽疾。此次“两高”发布的解释,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针对“保健食品坑老”的定罪划定依据,为执法部门依法打击“保健食品坑老”犯罪提供了有力武器。

  只有果断祭出法律利剑,有针对性地严惩“保健食品坑老”现象,才能避免老年人辛辛苦苦积攒的养老钱、血汗钱被卷走,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地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必须重拳出击,对骗取老年人巨额财物的行为采用刑罚手段,加大惩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骗老、坑老行为,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要探索推进食品药品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加大违法成本,震慑和警示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挤压涉老、坑老违法犯罪空间,为老年人营造颐养天年的良好社会环境。(史洪举)

  [此文来源:人民公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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