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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化妆品企业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被罚款67万多

  日前,圈内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备受关注,该信息显示,广州市某化妆品公司开工生产才三天,就领了一张67万余元的罚款单,其罚款金额是货值金额的19.6倍

  据了解,2022年01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XX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地址进行化妆品生产活动,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南一横路XX号X栋)备查,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的生产地址和实际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XX号不符。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01月01日承租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XX号的三层楼工业厂房,经过前期的安装设备等准备,到2022年01月11日才开始生产化妆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地址的《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检查批次的化妆品成品、半成品均为当事人在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XX号该地址生产的,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批次的化妆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的化妆品成品、半成品、原料、包装材料及相关的设备设施予以扣押。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拟作出行政处罚:

  一、没收该公司未经许可违法生产的化妆品;

  二、对该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处以人民币790050元(货值金额人民币34350元的23倍计)罚款。

  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听证机构认为,为落实疫情期间中央“六保”“六稳”政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精神,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可以在一般级别范围内对罚款部分予以调整。建议办案单位根据听证机构的意见重新提出处罚建议,并按照规定做好提交法制部门审批及案件后续处理事宜。

  经综合裁量,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未经许可违法生产的化妆品;

  二、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处以人民币673260元(货值金额人民币34350元的19.6倍计)罚款。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

  如今,规范生产经营、合规宣传已经是对企业的必然要求。对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的问题,任何企业和品牌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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