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拼团抽奖返现也叫新零售?刑啊,可拷,有判头!)
最近,网赚老司机发现各类爆火的“拼团抽奖返现”型App,标榜着“新零售”在各大应用市场冲榜,大有干倒旧电商、再造拼多多之势。
表面上,这类拼团抽奖活动的业务逻辑比较简单,即平台会选择毛利在50%以上的商品参与拼团活动,然后交由“团长”在私域流量里推广,促成规定人数的拼团用户参与,并要求拼团用户在拼团前预先支付该拼团商品的购物款。平台通过设定一定的概率进行抽奖,中奖者可获得该拼团价格的商品,而未中奖者则收回已支付的购物款。
但要把这类拼团活动运营成功,在电商行业流量贵、流量难的背景下,需要解决以下几个棘手问题:
1、一款毛利在50%以上的商品,是如何能够吸引到用户愿意通过预付购物款、参加拼团抽奖活动并透支私域社交关系的方式参与购买的?
2、平台如何激励“团长”去主动地在私域流量里推广?
3、平台如何激励中奖者继续参与拼团抽奖活动?
4、平台如何激励未中奖者继续参与拼团抽奖活动?
所以现实真的这么简单美好吗?
该类拼团抽奖活动背后,潜藏着一套运营玩法:
1、“团长”分销代理,建立层级、收取一定的门槛费,设定多层级推广奖励与团队计酬,解决团长激励问题。
2、中奖者除了获得拼团商品后,还将获得现金、积分、代币、平台分红、奖金池等一些列的收益。或者,中奖者可选择不要商品,获取与商品等额的积分,而该积分可用于用户继续参与拼团抽奖。
3、未中奖者除了收回预付的购物款后,也将获得现金、积分、代币、平台分红、奖金池等一些列的收益。
奖励这么多,平台靠什么盈利呢?
1、商品销售的利润
2、收取团长及代理的门槛费
3、抽取各类抽奖活动的手续费、资金提现手续费等费用
4、拼团用户预付的购物款所形成的资金池的资金沉淀利益
5、用户参与拼团推广、点击广告等所产生的广告费收益
而整个拼团抽奖活动最吊诡的地方是:
不想中奖的用户可能会占多数。
因为,未中奖的用户,不仅可以收回预付的购物款,而且可获得一定的现金、积分、平台分红等收益。这难道不是网赚用户的终极梦想吗?点点手指,钱就到账。而对于中奖用户,又有多少是冲着那毛利不低于50%的商品去的呢?并且,如中奖用户已经购买了该商品,那么又如何有意愿继续参与拼团抽奖、去购买相同的商品呢?因此,在整个模式中,商品销售是一个伪命题。
“拼团抽奖返现”类平台正疯狂地试探法律底线:
一、涉嫌网上开设赌场
拼团抽奖活动,属于抽奖式有奖销售,但存在被认定为网上开设赌场的法律风险。抽奖式有奖销售与赌博的区别:
1、行为目的不同。抽奖式有奖销售旨在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而赌博的目的为销售中奖机会,并利用销售中奖机会牟取非法利益。
2、抽奖所需的奖励来源不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奖励来源自平台的营销费用并计入经营成本,而不来源自参与抽奖用户间的资金转移。而赌博的奖励来源自参与抽奖的用户为获取中奖机会而支付的费用,并最终将未中奖用户的资金向中奖用户转移。亦或是,以“销售商品”为幌子(未中奖者将退回商品购买款),将中奖用户的资金(扣除商品成本)向未中奖用户转移。以“销售商品”为幌子的行为特征为参团用户以获取中奖机会为目的而重复多次购买非所生活所必需或必要的商品,而不是以购买商品、真实消费为最终目的。
从业务逻辑以及资金流分配逻辑来看,平台须选择毛利率在50%以上的商品用于拼团抽奖(低于该毛利率即意味着业务逻辑和分配资金来源难以成立,容易被认定为以“销售商品”为幌子,且存在用户将放弃商品订单转为获取等额积分继续参与拼团抽奖活动以牟利的情形),而未中奖用户的资金来源于平台商品销售所得的毛利资金的分配。
相关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17年发布的《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中载明:网络“一元购”是指将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1元金额的“等份”通过互联网平台出售,购买者可以购买其中的一份或多份,当所有“等份”售出后以抽奖方式从购买者中抽出幸运者获得此商品,其他购买者的认购资金不予退还的销售模式,参与人存在获得较大利益的机会,但也承担了损失全部本金的风险。网络“一元购”表面上是销售实物商品,实际上销售的是中奖机会,中奖结果由偶然性决定,在法律上属于射幸合同,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变相的赌博行为。
二、涉嫌开展传销活动
在拼团抽奖活动中,参与人员分为普通参团用户、发起拼团的团长(背后还将有多层级的代理)、中奖者。普通参团用户通过购买商品预付购物款而参与拼团活动;团长需要支付门槛费以获取发起拼团的资格;中奖者中奖后可选择拼团商品或等额的积分等。
在活动中,业务逻辑和资金分配逻辑都不是以促进真实商品销售为目的,而是以推动团长拉团,发展参团用户参与拼团并预付商品购买款,促使中奖人选择积分重新投入参与拼团抽奖为目的。而团长背后,又存在多层级代理和团队计酬以激励其发起拼团。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
在拼团抽奖活动中,平台将预先归集参团用户为购买商品所支付的资金,并在抽奖活动结束后再原路退回,即参团用户是以参与抽奖而非购买商品为目的。而平台因拼团活动将在一定时间内形成资金池以及电商“二清”问题。因此该拼团抽奖活动存在以“虚构交易”、“交易退款”的方式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法律风险。
不仅如此,如平台无法完善整个经济模型的正向盈利,对用户的预付购物款及因拼团抽奖所产生的大量奖励支出无法退还或兑现时,则平台即沦为典型的资金盘。如公司挪用资金或以“拼团抽奖”为幌子非法归集资金不予退还的,将会有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四、运营手段涉嫌诈骗的情形
借鉴市面上各类拼团抽奖类平台的运营手段,个别平台存在隐瞒拼团用户真实人数信息、利用信息不对称,加入机器人用户参与以快速完成成团,或通过安排关联方利用“人海战术”提高关联方的中奖率。以及,个别平台通过直接调整中奖概率、修改系统后台代码或者暗箱操作指定中奖人等方式,控制中奖结果。此类运营手段,存在涉嫌诈骗的法律风险。
新瓶旧酒,当资金盘套上新零售,电商江湖总有新人讲着老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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