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优乐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授权使用“同仁堂”商标
经查,北京优乐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乐源科技”)在某东商城开办的“优乐源保健品专营店”,未经同仁堂集团授权,在主页店铺名称前使用了“同仁堂”商标作为标识。此外,北京优乐源科技没有自己的仓库,通过某东商城开办的“优乐源保健品专营店”销售从同仁堂集团下属公司生产的商品。上述商品均从同仁堂集团下属公司及其特定销售商进货到某东仓库,消费者购买后由某东仓库直接发货。商品均为同仁堂集团及下属公司生产的合法商品。
中国质量新闻网了解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优乐源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该局对其作出以上处罚。
曾谎称“调节血压”的茶为“降压神茶”
信用中国数据显示,北京优乐源科技因发布违法广告,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500元。
据悉,北京优乐源科技本次被处罚的违法事实涉及三方面:一是北京优乐源科技在某猫商城开设的“优乐源保健品专营店”网店上所售卖的“樱花五行茶”保健食品广告页面未显着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内容;二是北京优乐源科技在该网店上销售的“青钱”牌普莱雪茶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三是北京优乐源科技销售的商品发布有“降压神茶”的广告内容,实际上北京优乐源科技所售的商品为“青钱”牌普莱雪茶,为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调节血压”,与“降压神茶”的广告内容不相符。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优乐源科技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对其作出以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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