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联合贷”是个好生意吗?首个罚单与“银行网贷新规”关系疑云)
文/JM老师
关于“联合贷”的担忧与前景,近期各怀心事。
6月15日,某银行厦门分行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违规事实包括“与个别互联网公司联合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不符合监管要求”。
消息一出,有观点认为,这是开始对“联合贷”进行强监管,依据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或“银行网贷新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中“联合贷”的有关规定。
不过,也有消息传出,这笔处罚主要是因为三点:一是放款无指定贷款用途;二是核心风险环节委托第三方(委托蚂蚁风控);三是行内制度与实操执行不一致,部分联合贷款的资金流向股市等。这三点也是监管一直以来多次强调的,并不涉及“联合贷”监管中出资比例及区域限制的核心要点。
一时之间,资方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打听其中原委,以判断监管风向,进而对“联合贷”业务进行调整——是加大业务量还是保守应对?
笔者倾向于认为,此次监管发布的处罚,或许有给7月“银行网贷新规“正式施行铺路的可能,但不能完全归因于“银行网贷新规”。
“联合贷”模式在迭代更新后,目前在平衡监管要求、风险控制与盈利能力方面已表现突出,成为一门多家共赢的好生意。而且在疫情影响等方多因素下,维持与提升信贷规模的重任,还需要“联合贷”继续发力。
因此当下而言,正确看待“联合贷”业务,确有必要。
01案例探究
“联合贷”一般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合作平台共同发放贷款。作为金融科技时代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联合贷受到了金融科技和商业银行的广泛青睐,业务规模急速扩张,问题也随之显现。
因此,《办法》与《通知》对此项业务加强了要求:
一、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三、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四、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区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可见监管在调研业务中,摸清了“联合贷”的形式与内涵,并在规则上进行了细化,以发挥金融机构与合作平台,尤其是互联网平台各自的优势,又意在防范潜在风险。
此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针对的事实,或许并非“联合贷”的规定细则。
首先,这里监管提到的违法违规的事实,没有点出“联合贷”出资比例及区域限制等;
其次,事情发生在 “银行网贷新规”和《通知》执行之前;
第三,从文件来看,《办法》的实施日期是2020年7月17日,按照原本的要求,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也就是说,如果要执行的话,也要在2022年7月17日以后。那么此前就按照这一要求执行并开出罚单,并不符合监管的要求。
第四,再从时间线上看,银监局2020年7月份入场某银行厦门分行监管检查。了解当时业务背景的从业者都知道,当时蚂蚁出事后,有些机构顶风作案需要监管出手。而来回处理历时两年,2022年6月才开出罚单,出发点而言更多是震慑作用。
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业内机构过于担心,其实大可不必。
分析来看,一是历史业务别太担心,监管没有追溯;二是“联合贷”已经不是当前重点整治对象;三是目前为了应对经济下行、对冲市场主体信贷需求走弱,《办法》能否如期执行,从目前的消息面看,已有延后的预期,还须监管最后拍板。
但可以看到,“联合贷”在信贷发放便利与稳定规模方面的积极作用,从实际出发,在处理需求不足当前这一主要问题时,应该来说利大于弊。
不过,不管是否延期执行,商业银行所有存续互联网贷款业务均应对照《办法》规定,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02模式改良
《通知》发布之前,在借呗、微粒贷等产品模式中,蚂蚁、微众银行和其合作金融机构自行协商确定出资比例,并按照这个比例一起持有贷款债权,但是分润时并没有按照这个出资比例,大头利润还是被蚂蚁和微众等机构拿走。这种形势愈演愈烈,最终被部分金融机构联合抵制,直至监管出面约束。
早期行业内对出资比例没有标准,监管也没有制度约束,有按照1:9或者2:8模式,更有甚者采用1:99的比例。高比例的出资份额由合作银行出资,主办发起机构主要负责流量及风控,双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将信贷资产计入各自表内,并获得各自相应的收益。
其中借款人实际收取息费的20-35%,作为营销或者服务费用分给主办发起机构,剩余的利润部分再在“联合贷”的各个资方之间承担,风险按比例承担。风险和收益不匹配,被监管诟病。
之后《通知》要求,主办发起机构出资30%,下游资方出资70%,主办发起机构出资比例提高了,风险承担比例也相应提高。虽然同等情况下,分润收入下降了,但是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度提高了,被监管认可。
之前蚂蚁集团、微众等头部机构疯狂扩张“联合贷”,近两三年快速流行于各家银行和消金之间,规模迅速扩张,底层资产主要是头部助贷机构或者金融机构自主风控的资产。
经过多年发展,金融机构与平台方的合作模式丰富多样。其中,从平台角度看来,资本的轻与重是区别的关键点。
相比于100%出资的“重资本”模式,“轻资本”模式(也叫分润模式)正在流行。互联网平台不用支出“保证金”以兜底坏账,只需完成前期筛选,再将用户推给金融机构。分润模式下主流是助贷机构只收分润,不出资。
而从资方的角度看,他们也推崇“轻资产模式的联合贷”。这种模式下,包括只收分润,不出资;也包括按照监管要求最低出资30%的“联合贷”。
现在表外业务,分发和“联合贷”是一大重点,部分机构的盈利水平之所以好于同业,就是因为“联合贷”模式下盈利水平高于100%自有资金放款。
具体业务中,银行“联合贷”模式下盈利水平通常可以达到普通100%自有资金模式的2-3倍,能力强者还可以做得更高。
背后原因是主办发起机构进行营销获客和风险控制,出资比例维持最低,合作银行出资大头,这种“轻资产模式的联合贷”可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大幅改善利润水平。
可以说,“轻资产模式的联合贷”是门好生意。商业模式顺应政策与监管,未来可持续。
附相关法律法规:
3.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3.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的法规
强调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明确实行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
3.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房产、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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