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NFT内容风险,几点“盲区”不容忽视)
如果2021年是中国数字藏品行业“野蛮生长”的一年,那么今年中国数字藏品行业的关键词就是“循规蹈矩”。就目前而言,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数字藏品行业的从业者,均把“循规蹈矩”的注意力放在两个大方向上,其一即数字藏品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方向。在这一大方向上,讨论重点在于二级市场的合规性问题、防止数字藏品炒作问题、数字藏品反洗钱问题等。其二即数字藏品及数藏平台的权利合规问题的方向。在这一大方向上,讨论重点在数字藏品的著作权合规问题、数藏平台的资质问题等。
除了这两大监管方向,数字藏品是否还有其他容易忽略掉的合规问题?数字藏品的内容审查就是这样一个极易被忽略的合规领域。此处所谓的“内容审查”,并不包含版权审查或著作权审查,而是指数字藏品所表现出内容是否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审查。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谈一谈数字藏品的内容审核要点及特殊数字藏品该如何合规发行。
一、数字藏品内容审查的绝对红线
数字藏品内容审查的绝对红线大致包括以下十一个大类: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5)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7)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8)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9)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10)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11)违反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的“七条底线”要求的。
该十一个大类的审查,通过机审+人审模式基本可以剔除大部分违规内容,经过调研,大部分数字藏品平台都会在自己的用户协议或其他公开文件中写明上述的数字藏品内容红线问题,因此该“绝对红线”并非本文讨论关注的重点,需要注意的内容审查合规问题,恰恰是除了上述这些“绝对红线”外,容易被忽视的审查内容。
二、数藏内容审查中容易被忽视的合规问题
(1)文物IP数字藏品可能涉及的合规内容
文物一直是我国数藏平台内容选择的热点,体现宗教内容的文物画作、体现宗教内容的文物雕塑、文物经书、唐卡等均是数字藏品内容的热门选项。将上述内容铸造为数字藏品,不仅有利于让大众了解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更有利于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但需要注意,以体现宗教内容的文物雕塑、文物经书、唐卡等内容铸造数字藏品时,务必注意要将关注点放在介绍文物本身的历史价值、体现出的艺术风格、文化背景等内容,淡化其宗教色彩。否则极易引发内容审查的合规问题。
我国《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等数藏内容的热门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二)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三)有健全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五)有与服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六)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近3年内无犯罪记录、无违反国家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及其在境内成立的组织不得在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换言之,倘若以体现宗教内容的文物画作、体现宗教内容的文物雕塑、文物经书、唐卡等为蓝本铸造数字藏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通过互联网站、公众账号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知识、宗教文化,此时不仅需要数藏平台具备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还可能受到诸多的审查限制。
因此,在对待上述内容的数字藏品时,务必注意内容审查的合规性问题,尽量在介绍时突出文物本身的历史价值、体现出的艺术风格、文化背景等内容,淡化其宗教色彩。真正有效发挥数字藏品的文化传播功能。
(2)宣扬红色精神的数字藏品可能涉及到的合规内容
宣扬红色精神,弘扬革命传统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但上述红色文化内容倘若涉及到商业使用,其合规性审查便尤为重要。
其一,倘若数字藏品平台要发售以弘扬军人形象、弘扬革命精神为主题的数字藏品,极易触碰相关内容审查的合规问题。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军服或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不仅仅指销售军服,还指利用军人及军服形象从事营利性活动,如进行商业展览、制作商业广告等商业活动。倘若数字藏品平台发行带有军人形象的数字藏品,便具有违反《军服管理条例》之风险。此外,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军歌、军徽,倘若发售相关主题的数字藏品并在平台进行宣传,亦有违反《广告法》之风险。
其二,倘若数字藏品平台要发售以弘扬党史、弘扬党的光辉传统为主题的数字藏品,亦有相关的合规性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党徽党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同时该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党徽党旗等标志的使用方式,相关数字藏品平台务必注意在采用相关题材时的合规问题。
此外,红领巾、国旗、国徽等内容亦是需要注意的审查焦点,以涉及红领巾的人物形象为例,《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指出,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及商业活动。这些亦是需要注意的内容审查合规问题。
三、写在最后
近期我们观察到,有不少数字藏品平台正在发售一些涉及特殊人物、特殊团体和特殊历史事件的数字藏品。在当前的大环境下,此类作品必须更加严格的进行内容把关和合规销售。同时,我们并不建议平台将此类数字藏品流入二级市场进行销售,并严格将其定位为文化数字化产品防止出现各类不可控因素。
另外,我们同样不建议平台将此类数字藏品的原始图像、视频、音频进行修改、剪辑等二次创作,以免产生不良舆论影响,甚至引发民事、行政甚至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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