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超重磅:个人养老金来了!刚刚,国办发文!每年最高1.2万,可投银行理财、公募基金等四大类产品,最新最全解读)
个人养老金真的来了!
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该文件的正式出台,是党和国家从中央层面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有力举措。
为推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提出了意见。
《意见》信息量很大,每年个人养老金缴纳上限1万2,参加人有税收优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劳动者均可参加,实行个人账户制,参加人可以自主选择投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满足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该文件的发布,意味着个人养老金制度从蓝图走向实施,距离老百姓越来越近了。
有公募机构向记者表示,大力发展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促进国民共同富裕,推动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惠及普通老百姓养老需求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应该积极加以推进。
基金君梳理了《意见》的要点如下:
缴费上限每年1.2万元
有税收优惠
《意见》规定,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税收政策方面,《意见》指出,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在参加范围上,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针对上述规定,沪上一位养老目标基金经理表示,我国老龄化进程不断加深,人口出生率跌破警戒线,养老问题成为党和国家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实施“税收优惠+个人账户制度”是个人养老金发展的重要抓手,目前规定的每年1万2的缴费上限也符合市场预期。
“以税收优惠或减免等政策,有利于推动居民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制度的设立,有利于降低参与门槛和资金转移的壁垒。”该基金经理分析。
该基金经理认为,由于个人养老金主要面向风险偏好相对较低的投资需求,追求长期的绝对收益,对安全性和稳健性要求较高。个人养老金的大力发展,预计将带动长期增量资金配置相对稳健的产品。
华夏基金认为,《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个人养老金制度顶层设计文件的落地,它将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和养老金融行业的发展推向新的高峰。发展个人养老金,对于我国构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应对老龄化压力,提高全体国民养老金待遇水平,优化资本市场结构等,都具有长远和积极的意义。
上海一家大型公募机构也表示,建立个人养老金第三支柱,积累个人养老资金,有利于改善家庭资产配置,鼓励个人尽早制定长期养老规划,通过合理的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北京一位公募人士也认为,《意见》的出台,有望从最高决策层面出发,自上而下地推动我国社会把部分短期储蓄长期化,使其更具备养老特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我国老年人财产收入,在物质层面解决一部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问题。
实行个人账户制度
账户封闭运行 不得提前支取
在制度模式方面,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符合市场预期。
《意见》指出,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时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再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据悉,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加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不断提升信息平台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运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可自主选择投资金融产品
有多种领取方式
《意见》表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
参加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而在个人养老金领取方面,《意见》规定,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谈及上述可以投资的各类金融产品,北京一家公募基金表示,在养老领域,银行、保险和公募基金是协同关系,基于各自定位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目前,银行和保险在前端接触的个人客户数量及类型更加广泛,居民渗透率较高,在投资者教育及个人养老金托管普及等方面具有渠道优势。在投资管理方面,尤其是在权益基金、FOF等投资管理和资产配置方面,基金公司则积累了丰富的投管经验。
北京一位公募人士表示,“目前我国个人养老产品主要包括基金版、银行版、保险版等,整体来,各类型金融产品各有特色,投资者可以通过风险、收益、风险收益比等指标进行一定程度的比较和选择。目前,养老目标基金是境外主流的个人养老金投资产品,我们更看好养老目标基金的发展前景。”
上述沪上养老目标基金经理也认为,养老目标基金是一种创新性的公募基金,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一般以FOF为主要产品形态,也因其相对稳健的市场表现,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普遍认可,未来有望获得更为长足的发展,成为居民养老的重要选择方向之一。
华南一家公募FOF投资部基金经理也称,自养老目标基金推出以来,基金行业一方面加强投资者教育,宣传养老投资的必要性、普及养老投资知识;另一方面,不断设计和丰富产品线,努力提升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和服务水平,以满足社会大众的多元化养老需求。
结合实际分步实施
选择部分城市试行1年
在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运营和监督方面,《意见》指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督,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
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各参加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解决个人养老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在组织领导方面,《意见》指出,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参加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进有关工作落地实施。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同向发力、密切协同,指导地方和有关金融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意见》要求,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布局个人养老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健康有序发展。
证监会:个人养老金制度确立
资本市场助力个人养老金高质量发展
《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发布后,证监会也随之发布消息:《意见》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精神、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的重要举措。《意见》的发布,确立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制度框架。
证监会表示,《意见》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成熟经验,体现科学性、人民性和实践性,具有以下核心特征:一是明确补充养老制度定位,鼓励人民群众广泛参与。二是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制,享受税收激励。三是尊重个人投资选择权,采取市场化运营。
下一步,证监会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加快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各项措施落地,抓紧制定出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配套规则制度,完善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优化中长期资金入市环境;持续加强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提升管理人管理能力和规范化运作水平,强化投资者保护,保障养老金投资运作安全规范,促进个人养老金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发展适合中国国情、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养老金,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相衔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序发展的原则。注重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统筹布局个人养老金;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严格监督管理,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个人养老金健康有序发展。
二、参加范围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三、制度模式
个人养老金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参加人应当指定或者开立一个本人唯一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参加人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规定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加人变更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时,应当经信息平台核验后,将原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移至新的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注销原资金账户。
四、缴费水平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五、税收政策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
六、个人养老金投资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七、个人养老金领取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八、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建设,与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不断提升信息平台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管理水平,运用“互联网+”创新服务方式,为参加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九、运营和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个人养老金发展进行宏观指导,根据职责对个人养老金的账户设置、缴费上限、待遇领取、税收优惠等制定具体政策并进行运行监管,定期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性进行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
各参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解决个人养老金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十、组织领导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广大参加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稳妥有序推动有关工作落地实施。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同向发力、密切协同,指导地方和有关金融机构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意见顺利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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