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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浙江公布2022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发生变化,虚假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利用技术手段破坏其他经营者网络产品或服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

  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1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据悉,在往年的基础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借助网络技术手段,花样翻新,不断变换马甲,呈现从线下向线上转移的趋势,引起了市场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对此,2022年,省市场监管部门推动《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出台,深入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

  全年共立案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违法案件1925宗,开展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执法251次,开展法律法规宣讲、培训、合规指导919次。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具体包括:

  宁波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28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宁波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利用微信群向顾客推销某某牌保健食品和提供足浴藏药熏蒸服务时,宣称上述保健食品和服务具有预防新冠肺炎、治疗关节炎、胆囊炎等功效。

  2022年4月28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5月起,以组建微信群的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食品和熏蒸服务,在国家明令保健食品不得宣传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虚假宣传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和熏蒸服务具有预防新冠肺炎和疾病治疗功效,误导老年人进行消费,销售金额共计270万元。

  2022年8月17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万元。

  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某某贸易店商业混淆案

  2022年12月14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某某贸易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3名当事人员工正在包装品名为“连花清温茶”的产品,现场共有包装好的产品1290盒,未包装的产品60袋。经查,当事人在通过微信群销售“连花清温茶”产品时,引用了“连花清瘟”防疫药品的名称及功效,将“连花清温”与“连花清瘟”字样进行混淆,足以引人误认为“连花清温茶”与热销的“连花清瘟”防疫药品存在特定联系。2022年12月14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连花清温茶”3000盒,涉案金额22000元。

  2022年1月3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已包装的“连花清温茶”1290盒、未包装的“连花清温茶”60袋,处罚款10万元。

  绍兴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商业混淆案

  2022年1月27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绍兴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的销售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售的当事人生产的“二人塔牌10年陈手工冬酿黄酒”与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塔牌手工冬酿黄酒”的包装、装潢相似,现场共查获190箱。

  2022年2月18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为提高黄酒销量,仿照浙江塔牌绍兴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塔牌手工冬酿黄酒”的包装、装潢,设计当事人生产“二人塔牌10年陈手工冬酿黄酒”的包装、装潢,使消费者对二款酒产生混淆,足以引人误认为“二人塔牌10年陈手工冬酿黄酒”与“塔牌手工冬酿黄酒”存在特定联系,违法销售混淆产品50209元。

  2022年6月17日,绍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二人塔牌10年陈手工冬酿黄酒”190箱,处罚款5万元。

  杭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1年3月9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司法机关公布的案源线索,依法对杭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推销药品过程中,向桐庐县某某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王某某(已因受贿罪被判刑)支付回扣。

  2021年3月23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杭州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自2015年9月起与王某某约定,由王某某负责运作桐庐县某某人民医院采购当事人的脂溶性、水溶性维生素药品,当事人则按照医院药品采购价的一定比例向王某某支付回扣。在王某某的运作下,桐庐县某某人民医院共计向当事人采购药品脂溶性、水溶性维生素64969瓶,涉案金额442.29万元,为谋取交易机会,当事人共计向王某某支付回扣款13.01万元,当事人收到药品生产企业支付的推销费为142.91万元。

  2022年5月20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2.91万元,处罚款23万元。

  嘉兴市某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22年2月15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移交线索,依法对嘉兴市某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承接嘉善县某某管理所主管的出租车行业监控和信息化系统设备等相关业务,多次向原嘉善县某某管理所副所长孙某某(已因受贿罪被判刑)赠送财物。

  2022年2月18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对嘉兴市某某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向嘉善县某某管理所销售出租车行业监控和信息化系统设备共计493040元,为谋取交易机会,当事人向孙某某贿赂财物55156元。

  2022年8月11日,嘉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处罚款10万元。

  台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2年7月4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台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某某楼盘时,在售楼处、公众号发布“入主某某,赢特斯拉”,以及“开盘当日成功认购且准时签约一周内即可参与特斯拉现场抽奖”等信息,但实际最高奖为一辆特斯拉Model3轿车的两年使用权。

  2022年4月24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销售某某楼盘时开展了有奖销售活动,依法应当明示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但当事人未明示最高奖为一辆特斯拉Model3轿车的两年使用权,影响消费者兑奖。

  2022年11月24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丽水市莲都区某某美容院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2年4月2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丽水市莲都区某某美容院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集中员工开展拓客促销培训,员工在培训时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购买医疗美容产品有奖促销信息,宣称分三个阶段进行抽奖活动,但未发布相关阶段的抽奖时间、奖品数量,以及发布的开奖条件不清晰。

  2022年4月24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在开展拓客促销活动时进行了有奖销售,依法应当明示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但当事人未发布相关阶段的抽奖时间、奖品数量,以及发布的开奖条件不清晰,影响消费者兑奖。

  2022年7月14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平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2年6月16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对平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某某楼盘展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该楼盘《竞品对抗说辞》等图文宣传资料中,含有“某楼盘后期入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物业费难收,物业管理难”、“某楼盘被老破旧小包围,城市界面脏乱差”、“某楼盘没升值潜力”、“某楼盘得房率低,户型不规则,通风采光性差,住起来比较压抑”等内容。

  2022年6月30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2月开始编造并传播上述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信息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2022年10月18日,平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1万元。

  东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2年7月25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东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视频,宣称多种不同品牌的牛奶饮品存在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2022年7月25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为“麦某某”、“小某某”和“百某某”三个牛奶饮品品牌的当地经销商,当事人下载了他人发布的含有虚假和误导性信息的短视频,在无科学依据印证内容真伪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进行传播,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截止案发,当事人传播的上述抖音短视频的播放量达3540次。

  2022年9月2日,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罚款10万元。

  杭州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2022年1月12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杭州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发了“搬家助手”应用软件,向某某某平台的个别商家定向销售,该软件利用数据爬虫技术,在未取得授权同意的情况下,爬取“淘宝”、“天猫”等平台商家的商品数据后,将数据上传至某某某平台服务器,转由某某某平台的相关商家进行销售。

  2022年1月14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杭州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利用“搬家助手”软件共非法爬取18154814条商品数据,妨碍和破坏了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扰乱了电商平台竞争秩序。

  2022年5月23日,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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