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2021年4月6日,孙某在某岩茶公司于天猫平台上经营的某旗舰店购买了2款礼盒装茶叶各2盒,单价均为1800元/盒,扣除店铺优惠后,订单实付金额为6800元。上述两款产品在网店宝贝详情中存在如下文字描述“是否为有机食品:是”。孙某于2021年4月8日签收货物后查看产品实物,发现收到的产品跟网页宣传明显不符合,因为该经营方通过天猫网店宣传这款产品在网页产品参数是否为有机食品一栏对外标注为“是”,但收到货物的外包装并无中国有机认证的绿色标志及中国有机认证的17位有机认证码。故孙某认为某岩茶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标注的真实性,其产品页面上的宣传用语存在虚假宣传情形。经营方应当有验明涉案商品的标注是否属实的义务,某岩茶公司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2021年5月21日,孙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岩茶公司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退还货款6800元并赔付20400元,合计27200元;退货运费由被告承担。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某岩茶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销售的产品系有机食品,是否构成欺诈。
笔者认为,在绿色消费理念下,有机食品逐渐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国家颁布实施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消费者可凭借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进行查询。而生产有机产品必然要增加成本投入,导致有机产品价格会高于其他产品。许多商家为了推销产品,进行虚假的产品宣传,其实质是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信息时代新的表现形式。该案中,某岩茶公司在某网上平台销售案涉产品时,描述该产品为有机食品,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可认定构成欺诈,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相符。本案中,某岩茶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销售的产品系有机食品,而违反规定在其商品信息中载明商品系有机食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现孙某依据上述规定要求某岩茶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货款6800元并支付赔偿金204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岩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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