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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

目录

  1.秦德义、李宁静等人申请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2.郑传振申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3.王建中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4.黄彩华等人申请广东省连平县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

  5.霍娄中、霍一米申请陕西省宝鸡县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6.任庆海申请通辽铁路运输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7.刘姣鸿申请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返还追缴财产国家赔偿案

  8.佘祥林申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9.赵作海申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10.叶春梅等人申请安徽省巢湖监狱怠于履职国家赔偿案

  11.朱红蔚申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

  12.绿宝鑫啤酒花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国家赔偿案

  13.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14.张辉、张高平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15.呼格吉勒图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16.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17.郭孝先等人因郭建华死亡申请湖南省郴州监狱国家赔偿案

  18.菲利浦海运公司申请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19.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国家赔偿案

  20.泸州天新电子科技公司、魏振国申请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追缴国家赔偿案

  21.聂树斌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22.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23.刘守成申请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违法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案

  24.王振宏申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25.黄凤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国家赔偿案


秦德义、李宁静等人申请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错误执行国家赔偿案

  【入选理由】

  本案是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赔偿请求人较早依据国家赔偿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例,也是全国首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因错误执行而予以赔偿的国家赔偿案。

  【基本案情】

  中国工商银行衡南县支行诉衡南县糖酒副食品总公司(以下简称糖酒公司)贷款利息纠纷一案,经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该院执行。1994年12月29日,衡南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糖酒公司沿江北路批发部仓库拟查封库存的洋河大曲酒500件。糖酒公司批发部主任李宁静对查封提出异议,主张库存洋河大曲为私人寄存。法院执行人员要求李宁静提供证据,李宁静未能提供,法院执行人员采取了异地扣押措施。其后,秦德义、李宁静提供了其与衡阳市城北公安分局下属的雁北物资贸易公司购销洋河大曲的清账协议和调拨单,糖酒公司出具的被扣押的洋河大曲不是该公司所有的证明,及诉争的洋河大曲寄存在沿江北路批发部仓库以及仓储费证明。1995年2月21日,衡南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所提供的证据,决定解除扣押,将先前扣押的500件洋河大曲返还给赔偿请求人,并支付搬运费350元,对扣押期间损坏的10瓶洋河大曲赔偿225元。1995年3月28日,秦德义等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向衡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因不服该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于同年5月3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结果】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衡南县人民法院在行使职权、扣押糖酒公司库存洋河大曲时,由于事先未能查清被扣押物的归属,且李宁静以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王世友当场不能、不愿出具证明,导致错误扣押。后经查证被扣押的洋河大曲非糖酒公司所有,执行人员及时解除了扣押,返还给赔偿请求人,支付了返还的搬运费,并赔偿扣押期间原物损坏的价款。衡南县人民法院对错误扣押行为的处理是合适的,但处理决定形式欠妥,应予纠正。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货款利息以及扣押物因扣押在时间上可能造成的差价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于1995年8月8日决定:解除对500件洋河大曲酒的扣押,并返还给赔偿请求人,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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