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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教育 通知公告 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教助〔2019〕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各省、市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省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现将《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月24日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扶贫办、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建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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