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办发文盘活存量资产 锚定三个“重点”方向)
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等具有重要意义。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要求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优化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方式,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切实做好盘活存量资产工作。其中提到,要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
聚焦盘活存量资产,《意见》明确重点领域包括: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
重点区域涉及: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重点企业部分则强调,盘活存量资产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
《意见》提出完善存量资产盘活的方式。其中,明确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行上市。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置低效资产。
根据文件,后续政策将在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着力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和完善规划和用地用海政策方面下力气。《意见》还强调,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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