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首次明确!亲属间股票账户也不能借,证监会开出顶格罚单!他被罚款50万)
亲属间能不能借股票账户炒股?监管明确:不能。
11月21日,证监会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颇具意义。李鹏臻违反规定,借用多名亲属账户炒股,被证监会顶格处罚50万元。李鹏臻申辩称,本案是亲属之间证券账户借用关系,不是社会上有偿出借账户、非法配资并出借账户等恶劣违法行为,危害性极小、情节相对轻微,不宜实施顶格处罚。
违法行为期间在《证券法》施行不久,尚未被社会普遍认知及公众了解,不宜实施顶格罚款。
证监会回应称,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的,即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扰乱,相应行为是否发生于亲属之间、距《证券法》施行日期的时间间隔等因素,均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据悉,这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监管首次对借用股票账户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同时,也明确了即便是亲属,也不得借用股票账户。
李鹏臻借用多人账户炒股
“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2020年3月26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2020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李某丰”安信证券信用账户交易“*ST跨境”等23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4348.68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4.3亿元;共计卖出股票3734.6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3.58亿元。
“李某勤”中银国际证券账户,2020年3月27日开立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四路证券营业部。
2020年5月6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李某勤”中银国际普通证券账户交易“*ST跨境”等9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450.03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8840.4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1436.35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7805.91万元。
“杨某凤”安信证券普通账户,2020年3月18日开立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营业部。
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李鹏臻借用“杨某凤”安信证券普通账户交易“*ST跨境”等6只股票,共计买入股票1166.14万股,合计买入成交金额7106.16万元;共计卖出股票878.21万股,合计卖出成交金额4597.8万元。
期间,上述证券账户的资金均来自李鹏臻自有资金,去向主要进入李鹏臻银行账户,李鹏臻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
辩称是亲属间借用,情节轻微
证监会认为,李鹏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李鹏臻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事先告知书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予以顶格罚款,量罚幅度过重,过罚不相当,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其一,2005年《证券法》未规制自然人之间的借用证券账户行为,本案虽然是《证券法》施行后发生的自然人之间的借用证券账户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期间在《证券法》施行不久,尚未被社会普遍认知及公众了解,不宜实施顶格罚款。其二,本案是亲属之间证券账户借用关系,不是社会上有偿出借账户、非法配资并出借账户等恶劣违法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性极小,情节相对轻微,不宜实施顶格处罚。其三,当事人的涉案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四,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存在法定从轻情节,应当在行政处罚中予以考虑和评价。
第二,本案顶格处罚于法无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案事先告知书明确拟实施顶格处罚,但未载明裁量基准及认定过程。
亲属间借用也违法
针对上述申辩意见,证监会认为:
第一,《证券法》第五十八条明确将自然人纳入禁止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制范围,自然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违规从事证券交易的,即构成对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扰乱,相应行为是否发生于亲属之间、距《证券法》施行日期的时间间隔等因素,均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同时,证监会已对前述事实、当事人是否配合调查等情节予以综合考量,本案量罚幅度适当。
第二,在事先告知书中,证监会已向当事人明确告知作出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本案量罚幅度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综上,证监会对李鹏臻的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鹏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证监会连续打击账户出借、借用行为
据悉,证监会此次一次性公布了3则对股票账户出借的行政处罚,上述案例只是其中之一。
将自己股票账户借给上述案例中李鹏臻使用的李某丰,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另一则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周敏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及郑力出借自己证券账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证监会认为,周敏、郑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和出借自己证券账户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周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郑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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