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被围剿的高利贷)
01
1963年下半年,67岁的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邓子恢在河南、湖北、广东考察,他发现,民国时期猖獗、建国后沉寂了一段时间的高利贷在这些地方开始盛行。在广州城乡,标会势头日盛,除了个别带互助性质,绝大多数是高利贷。
据各地反映得知,虽然早在一九五七年以前高利贷就一直存在,但是那时为数不多,不普遍,利率也不很高,到了1960年以后才大量发生,利率高得惊人。比如,这一年考察的广州、汕头、韶关、湛江一带,高利贷月息从五分到“大加四”,也即月息5%到40%,年利率60%-480%之间。
尽管“高利贷、雇佣劳动、商业投机”在计划经济时代被视为资本主义三大经济剥削行为,但在建国初期,民间借贷利率未被严格管制。如1950年10月20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的第九项规定:“今后借贷自由,利息由双方协定,政府不加干涉。”195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显示:“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人民之间自由借贷利率即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它非法情况,似亦不直干涉。”
1949年到1954年,因为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民间借贷是被鼓励的。到了1954年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开始顾及“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私人借贷……必然走向高利贷剥削的道路。”1961年之后,又停止了由银行实行的“全额信贷”。这些都控制了农村资金,使得他们走向民间借贷的道路,演化出了高利贷。
1964初,考察结束回到北京的邓子恢,向中央递交了《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报告说,按资金来源划分,高利贷行为中70%的资金来自地主、富农、资本家、投机倒把分子,这部分资金被归为“剥削来源”;15%的资金来自农民的历年积累;15%的资金来自下放、转业人群的补助费。
报告最后的的结论建议,要坚决取缔高利贷。月息在一分五厘(即年利率18%)以上的私人借贷,无论债款多少,时间长短,债主的阶级成分如何,都属于非法的剥削行为,都应该予以取缔。
这一年,中央批复了邓子恢的报告,民间借贷利率被限定在年利率18%以下。各地开始打击高利贷行为,过去已完成的高利贷被要求清算,退还利息,为了防止牵扯过多,清算对象仅限于地、富、反、坏、资本家、投机倒把分子所放的高利贷,其他一般的可以不再追究清算。
02
1979年之后,中国民营经济最早的萌芽出现在温州等地。生产力和生产资料逐步解放或释放。1980年底,温州市区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个体户有1844户,1985年这一数字已达到13.04万户。在温州沿海平原一带,已涌现出小商品生产基地十多个。此时,私有资本蠢蠢欲动,在国有资本独霸的市场里,开始寻找突围方法。
1985年的中国,许多人已经脱贫致富。一边,个体户、私营企业的扩张预期拉开了一个巨大的资金需求缺口;另一边,手握闲钱的人急需寻找增值的投资去向。比如1986年在温州,曾发生过疯狂一时的“抬会”集资事件,在“抬会”兴起的那段时间里,国有银行也曾对储蓄流入“抬会”做过调查,但由于银行存贷利率不能浮动,无法争取民间存款,并不能实现对“抬会”资金的截流。
在资金紧缺的80年代温州,借“抬会”非法集资往往与高利贷相关,比如“抬会”中一种叫“抬出”的玩法:由发起人第1个月一次性支付给会员会款11万元,从第2个月起,会员每月支付给发起人1.26万元,连付13个月,共付16.38万元,会期终止。会员拿着首笔11万元会款后,就在临近村镇一带放高利贷。这种“抬出”形式的年利率就高达75%。抬会事件在最终被定性为集资诈骗。
在经济学原理中,价格管制会扰乱市场对于资源分配和价格体系的有效运行,是形成黑市的主要原因,长期的全面价格管制会导致专职、特权的经济。这一点反应在资金借贷上正契合。利率自由化市场可以让金融中介更准确的寻找到适合自己的客户群体,当然,非完全成熟的市场环境,可能导致极端情况,比如,当市场资金市场供应不足的时候,地下金融就会盛行,高利贷就会抬头。“文革”之后,民间借贷几乎绝迹,改革开放开始时,大量民企的资金需求,催生了地下钱庄、个人高利贷者等影子银行。
比如80年代初,在温州钱库镇,流动资金需求总共为900多万元,银行和信用社贷款金额有时只有200万元或不到100万元,资金空缺在77.8%-88.9%之间,这部分需求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实现。钱库镇某医院职工方培林就创办过一家私人钱庄“方兴钱庄”。贷款年利率在18%-30%之间,最后被央行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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