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私募条例”问世,十年监管路转向何方?)
就在7月9日下午,国务院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全文,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私募条例》作为私募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填补了私募投资基金行政法规立法层面的空白。《私募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可谓“加强监管与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相结合,在加强监管方面,《私募条例》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明确管理人登记制度,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在促进行业创新发展方面,《私募条例》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如对母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政府性基金等具有合理展业需求的私募基金,在已有规则基础上豁免一层嵌套限制,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私募条例》的发布既是健全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性法规制度的标志,也是促进私募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标志,对行业具有里程碑式意义,飒姐团队今天就该《私募条例》涉及到的重点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飨读者。
一、《私募条例》私募法规体系对私募领域经济犯罪的影响
《私募条例》出台后补足了我国私募领域监管文件在行政法规位阶上的空白。自此我国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组成的多层次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体系,具体涉及到的规范性文件如下统计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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