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委托购买虚拟币,币没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前几年虚拟币大热之时,不少朋友眼热于炒币的暴富神话,但苦于投资这个币那个币的手续繁杂,账户、钱包之类实在是晦涩难懂,难以下手,所以很多人是在身边看上去“很懂”虚拟币的朋友的怂恿鼓励下,把大把钞票交给他们代为投资。可惜好景不长,自从国家出台防范处置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一系列通知后,这个币那个币大多化为 “空气币”,消散于无形,投资是血本无归了,那么可不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认定虚拟币交易合同无效,进而要回自己的投资款呢?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明昊律师针对广大投资人朋友关心的这一问题,凝聚团队研究力量,实打实从法条与真实判例入手,推出系列专题,给你关心的各种问题一个靠谱的答案!
今天我们先从时间距离较近、对币圈影响甚大的9.24通知,即《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谈起。
网上对《通知》的法律分析已经是汗牛充栋,我们团队律师基本都已进行了学习和研究。看的越多,我们越发现一个被忽视的问题,那就是很少有文章对《通知》的法律层级及效力做出过明确的认定。
这个问题不重要吗?非也,很重要。这关系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是否可以直接据此定分止争,或者干脆说就是关系到你能不能拿回你的虚拟币投资款?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通知》的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这些机构中,中国人民银行排名在首位,这明确了《通知》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与“两高一部”、“一行两会”等部委联合发布的。根据《立法法》等规定,此类文件的法律效力一般为“规章”或更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
又因为《通知》未全部包含序号、通过日期、部门首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要素,不满足《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相关要求,因此,我们倾向于将该《通知》认定为层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第80条规定:“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规章不得自我赋权,不得减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得增加其义务。”那么,作为法律效力更低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更没有权限作出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监管层对于虚拟货币的管制主要依靠的就是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不得不说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也导致了接下来我们将会看到的同一类案件中,投资人有的拿回了钱,有的则只能自认倒霉。
今天我们不给大家逐一解读《通知》条文,而是只看《通知》中被法院审判实践中引用的条文。我们梳理了大量判例,发现整篇《通知》只有一条在实践中被反复引用在判决书中,而且都事关投资人钱拿不拿得回来的关键!
这一条就是《通知》的第一条第一款: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我们检索发现,目前网上可以公开检索到直接援引这一条款的公开判例共11件(截止2023年1月24日,检索来源:Alpha案例库),其中认定与虚拟货币交易相关的合同属于无效的共8件,对相关合同是否有效未作认定的共3件。
由此看来,全国绝大多数法院对于虚拟币交易合同都倾向于认定为无效,既然无效,那钱到底是还不还呀?答案还真各不一样!
我们进一步仔细分析,8件无效判例中,认定购买虚拟货币的钱款应由被告向原告投资人返回的2件,而认定损失应当由原告投资人自行承担的5件,还有1件比较特殊,法院认定尽管标的物为虚拟货币导致合同无效,但与该合同相对独立的结算赔偿合同有效,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钱款。
这个结果还是蛮让投资人的心变得哇凉哇凉的,因为一半以上的判例认定投资人是拿不回钱了。
细看这些判例依据的法条,主要是《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另有一件判例依据了《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至于2件支持投资人拿回钱的判决,主要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同样是无效合同,怎么投资人最后的差别这么大呢?
其实通过本文的仔细剖析,相信各位已经看的很清楚了,就是法院判决时到底是依据《通知》还是《民法典》的问题。依刘律师个人看法,还是认为《通知》毕竟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法律地位相差甚远。如果两者无可避免要发生矛盾冲突,还是应该主要依据《民法典》作出裁决为宜。
总而言之,虚拟币交易是新生事物,更是法律上的待完善区域。在目前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予以监管的客观环境下,孰是孰非、何去何从,其实是大有空间、可辩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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