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防范金融风险视角下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发展)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核心任务,对于国家经济长期向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安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规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金融机构顺利实现经营目标,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规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2010年以来,我国持续重视和强调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工作,强化能力建设、机制建设、队伍建设,推动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政策持续更新、走深走实,出台了一系列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文件。
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意见》,该文件提出,要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处置,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2022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度先行、未雨绸缪,该法案旨在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构建维护金融稳定的四梁八柱,健全金融风险事前防范、事中化解和事后处置全流程全链条的制度安排。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指出进一步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重点把握好三类关系,即中央与地方监管权责的关系、金融服务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中央银行与其分支结构关系。提出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及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并相应调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及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党中央对金融工作进一步加强了集中统一领导,稳步推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对明晰央地监管权责、建立监管协调机制予以重点关注,更好地防范化解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关于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发展,需要提升地方金融的系统性协同协作能力,强化地方金融能力建设,提升地方金融治理和监管体制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体措施与建议如下:
一、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提升金融风险应对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金融风险要“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强调“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施宏观审慎政策的主要目的,就是前瞻性提升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我国在金融调控方面,不是简单地效仿国际上主流的“单一目标、单一工具”做法,而是将价格型、数量型工具和宏观审慎管理相结合,从我国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基本国情出发,实施金融调控。同时,央行还引入了最低首付比等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工具。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成为国际共识,央行针对我国金融运行特点,创设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宏观审慎评估机制、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等一系列有中国特色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总之,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是我国构建金融安全的基石之一,对防范、应对金融风险起到基础性支撑的作用。
二、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水平
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由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关系而导致的风险。中国目前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分布在四个方面:非金融企业的债务风险、居民的债务风险、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以及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这四个方面的风险紧密交织、错综复杂。第一,非金融企业的债务风险规模应当警惕。当前,我国部分企业的债务规模过大,债务成本过高,债务偿还压力过大,从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甚至破产。例如,一些房地产企业的债务规模过大,资金链紧张,面临破产风险。第二,部分居民的债务风险应当重视。当前,我国部分居民的负债规模过大,还款压力过大,出现违约现象。例如,部分家庭在房贷、车贷的基础上过度负担消费贷,导致家庭债务风险增加。第三,地方政府同样具有债务风险。当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过大,从而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困难。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因为基建投资等原因负债过大,甚至出现违约。第四,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风险同样存在。当前,我国部分中小金融机构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贷款率上升、流动性风险加剧等问题,例如在疫情期间,一些中小金融机构面临资金链断裂、不良贷款增加。
总的来讲,强化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的措施包括: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开展宏观审慎压力测试;进一步丰富和优化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逐步扩大宏观审慎管理覆盖领域等。在接下来的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尤其是债务风险,防范由于债务原因导致的连锁反应。
三、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是为了防范跨境资本异常流动风险,避免外汇市场无序波动,确保跨境资本流动的合法合规,协调央行、外汇局、证监会、发改委等部门的监管政策和措施,打击非法资本流入和流出。此外,跨境资本持续快速流出,容易导致国际收支失衡,加大了经济金融平稳运行风险。应当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压力测试和对跨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对交易对手的风险识别与排查、对国际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行为特征进行关注,防范尾部风险下的资产管理机构集中抛售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和关联性风险等。近年来,我国股票、债券纳入全球相关指数等被动投资产品后,资金流向国际头部资管机构,大型资管机构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影响加大,加剧“共同债权人传染机制”。因此,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是保卫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部分之一。
四、理顺地方金融风险监管主体责任和分工机制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金融风险主体监管的重点。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是要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方面的分工。为了控制金融风险,要分清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监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应由同一主体负责。但是,长期以来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的划分仍不清晰,二是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标准不统一,会导致监管盲区和风险隐患。
因此,应加快理顺中央与地方监管协调双机制,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为辅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有效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规范金融市场运行秩序。
一方面,应当将地方监管责任划归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由总局建立统一监管标准、统筹监管力量,压实监管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将舆情管控、风险监测、维护属地金融风险稳定等任务划归地方属地责任,以此形成责任清晰、权责对等的监管机制,填补监管盲点、减少部门交叉,实现金融行业风险监管全覆盖。
五、协调推进金融服务与地方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近年来,金融对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增强,金融行业成为市场经济活跃性的重要源头,而金融业的良好有序发展也离不开地方的支持。作为金融机构改革目标下的重中之重,应当处理好金融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关系,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机构在支持地方经济,尤其是实体经济服务中的突出作用。因此,在加强地方金融风险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牢守风险底线的同时,应健全地方发展和金融协调机制。一方面尽快出台顶层设计,系统规划设立促金融相关的地方机构,明确其性质、定位、职责、所属层级架构以及管理模式,由此类特定机构处理金融社会服务问题。另一方面,进一步创新机构服务模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效、有序推动金融服务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
六、加强配套金融法治建设与监管力度
地方“守土有责”以守住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全国一盘棋”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为底线。治理与发展相结合,推动“监管中服务,服务中监管”的融合治理,重点整治违法违规套利等严重干扰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严格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强化金融风险源头管控,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持续深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切实把依法行政贯彻到金融监督体系的制度建设中去。围绕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能、规范金融监管决策行为、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等要求,对现行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努力提高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总之,要在党中央统一安排与部署下,进一步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制度、体系、能力等方面的建设争取长足发展。防范金融风险需要以地方金融监督体制改革为抓手,尽快理顺当前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弊端,提升金融监管体制的实效性,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水平,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建设更加稳定、更加抗风险的金融体系,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征程上的有力支撑和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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