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坚持依法从严监管 深交所今年累计对12名“关键少数”采取公开认定措施)
证券时报记者 吴少龙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深交所坚守监管主责主业,从严打击各类证券违法违规活动,积极运用“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分手段,严惩造假、侵占等市场“毒瘤”,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事人被公开认定后,不仅不得担任原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在公开认定期限内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监高职务。
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深交所不断加大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实施力度。其中,2024年以来,已对*ST太安、扬子新材等6家公司的12名“关键少数”,采取3年至10年不等的公开认定措施;2021年至2023年间,分别有19、36、28人次被实施公开认定措施。
严监严管 紧盯重大违规重点领域
近日,针对如意集团控股股东如意科技通过虚构采购业务预付货款方式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94亿元及关联交易未审议披露事项,深交所对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邱亚夫,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和时任董事、总经理杜元姝分别实施公开认定10年、5年、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
造假、占用作为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恶性违规,历来是资本市场的“顽疾”。据统计,近95%的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相关。
再看*ST太安。2024年2月,深交所针对公司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作出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ST太安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2018年至2021年累计虚增利润4.3亿元,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2018年至2022年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购款、支付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近10亿元。针对组织并实施财务造假和资金占用“首恶”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柯少彬,深交所对其作出公开认定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
压实责任 扩大重处分措施覆盖面
在深交所对如意集团及相关当事人作出的纪律处分中,深交所不仅对违反诚实守信义务,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独立性,侵占公司资金的“首恶”——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邱亚夫实施公开处分,还对未恪尽职守和诚信勤勉、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的时任总会计师张义英和时任董事、总经理杜元姝,分别实施公开认定5年、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
一般而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对象通常是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或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造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重大违规的“关键少数”,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指使、组织违规行为的人员居多。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深交所不断加大惩处力度,加大对未勤勉尽责,参与、配合实施违规行为的其他董监高的公开认定力度。
2024年1月,深交所对金通灵及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金通灵通过多种方式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利润,导致2017年至2022年年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分别占公司各年度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03.06%、133.10%、31.35%、101.55%、5774.38%、11.83%。
深交所不仅对决策并组织实施违规行为的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实施公开认定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对组织、参与违规行为的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袁学礼实施公开认定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同时也对参与、执行违规行为的时任董事许坤明、监事冒鑫鹏实施公开认定3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
一严到底 严防一退了之
金刚退于2022年6月被深交所实施终止上市并摘牌,但退市并不意味着监管的结束。
在金刚退的案例中,深交所严肃追究退市公司在上市期间的违法违规责任,严防“一退了之”,对上市期间董监高未能勤勉尽责的行为亦是如此。
针对上市期间2016年至2019年持续大额财务造假、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等恶劣行为,深交所于2023年9月对金刚退相关责任人作出处分决定,其中对金刚退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郭留希实施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对金刚退时任董事、总经理刘永奇,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超伟实施公开认定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对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刘国炎实施公开认定5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
除金刚退以外,2023年以来,深交所对蓝盾退、科林退等6家退市公司相关当事人实施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对科林退、天夏退、金刚退、雏鹰退等4家公司时任董事长实施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
需要说明的是,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处分不仅影响当事人任职与股权激励资格,也会影响公司资本运作,比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被公开认定,深交所在认定期限内不受理公司的IPO申请文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记者还注意到,当事人被公开认定的同时也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开谴责与当事人减持的权利直接挂钩,同样对当事人任职和公司资本运作产生影响,如当事人不得担任董秘、独董,董监高被公开谴责,公司一年内不得再融资。
只有强监管,才能稳信心;只有强监管,才能稳预期。记者获悉,深交所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2024年全国两会精神,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锚定建设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目标,牢牢把握强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主线,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用好用足重处分措施,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
校对:祝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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