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成化妆品产品标签更新
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二、完成儿童化妆品产品标签更新
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换而言之,今年5月1日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儿童化妆品将全部标注“小金盾”。
三、补充祛斑美白和防脱发化妆品功效评价检验报告
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祛斑美白和防脱发化妆品功效评价检验报告,2021年5月1日前申请并取得注册的祛斑美白、防脱发化妆品,注册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补充提交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四、补充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5月1日起,企业还需特别注意,发布“两品一械”互联网广告, 有新规定!
由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规定有:
1.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3.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4.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5.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或者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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