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诱骗加入传销组织,在利益的驱使下发展亲友做下线,最终不仅亲友怨声载道,自己也构成了犯罪,深陷囹圄。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陈某被哥哥陈某甲介绍加入以“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双向扶贫工程”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要求每人至少投资一单,每单10份共3.35万元,且需继续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下线人数达60人或60张身份证即可上平台,每月可获24万元至40万元的“国家分红”。
被告人陈某加入传销组织后,通过带新人“串老乡”、讲课、召集下线开会、办理申购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达220人以上,层级均达到三级以上。
审理结果
律师认为陈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依法判决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陈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释法
判定陈某等人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构罪,首先应辩明其行为是直销还是传销。直销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有公正的价格体系、正规的生产厂家、手续齐全、品质有保证,开发客户的目的是销售产品或服务,有良好的售后服务机制。而传销是一种金钱操作,不关注产品,围绕“寻找下线、拉取人头”的模式进行,上课的目的是给参与者“洗脑”,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交易一旦完成不允许退货,根本谈不上消费者权益保护。从以上区别可以看出,陈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传销而非直销。
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迫使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某以发展“人头”计算提成、发展下线以骗取财物,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陈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对于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以下情节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接收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60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在陈某的组织、领导下,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50人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法院以陈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但凡有人引诱缴纳会费并加入传销组织,以发展下线的方式提成,均可能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对金钱的贪欲如洪水猛兽,“一劳永逸、一夜暴富”的价值观值得深思,除了警醒自己,也要帮助身边人提高警惕,以防被骗或成为骗人者。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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