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是来起诉的,我才是受害人,怎么会收缴我的钱?”
这是永康法院某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应某在收到判决书和民事制裁决定书时,发出的疑问。
2020年8月,她拿着“麻友”章某写给自己的借条到法院起诉,结果自己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不说,两人还均受到了民事制裁。
近日,永康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案件,当庭驳回原告应某的诉讼请求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民事制裁决定书,依法收缴原告应某人民币9300元,被告章某人民币18700 元。
01
案件回放
(图片来自网络)
应某与章某是在麻将桌上认识的,久而久之,成为“麻友”。除了麻将,两人还爱好网上赌博,章某帮应某注册开通了网络百家乐账户,一直都知道应某账户的账号密码。
2019年,应某向章某转账10000元,请她帮忙将这笔钱充值进自己的百家乐账户之中。充值成功后,应某通过玩百家乐赢了28000元,在网上获得28000分值(1分折抵人民币1元)。
在应某“交好运”的时候,章某却霉运连连,输光了自己百家乐账户中所有的钱。
“当时我自己账户里的钱输掉了,就想用应某的账户翻身。”像很多好赌之徒一样,章某“不认输”,选择了“再赌一把”。她私自登入应某的账户打起“翻身战”。但很快,应某账户中的28000分值也被输光了。
应某发现后,要求章某还款。于是,这对“麻友”对该笔网络赌博款进行了结算,转为借款,章某亲笔出具了借条一份。
之后,因章某仅归还了上述款项中的9300元,应某向永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剩余的18700元。
02
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本案借款系被告输掉原告百家乐账户的款项。
永康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因为赌博等违法行为而借款的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无效,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还款义务,原告应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此外,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与审理的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予以民事制裁,并收缴当事人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民事制裁决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本案中,应某与章某间的借贷关系系因赌博形成,涉案债权虽披有“合法借条”的外壳,还有1万元转账记录为证,但仍然无法掩饰款项本身系赌博款的实质,故该借款合同自始无效,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驳回诉请后,法院依法对当事人从事网络赌博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这既是对当事人从事非法活动的民事制裁,也体现了国家对民事活动的依法管理。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延伸阅读
赌博是我国内地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与本案不同,现实生活中,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出借的行为时有发生,例如赌友、牌友间拆借资金等,甚至出现了专门以出借赌资为业的职业放贷人,形成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故对于上述非法债务,法律同样不予保护。
������
再次提醒
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赌博害人害已,切莫沾染沉迷
素材提供:王 晓
文:卢燕 楼贝贝
审核签发:姚志勇
原标题:《“麻友”因赌博借贷闹到法院,原被告双方都被收缴非法所得!》
本文网址:http://www.yqlinks.cn/xihuaxian/497065.html ,喜欢请注明来源周口新闻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