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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区信息公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促进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的落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局起草了《海口市琼山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4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林军电话:13876035780邮箱:qssab1010@sina.com
    附件:海口市琼山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口市琼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5日海口市琼山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科学评价各镇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对镇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确定的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与责任目标考核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督导检查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四条考核结果纳入区委区政府对各镇街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之一,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的办法处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镇街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对镇街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镇街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并有效运转,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和村(居)委会食品安全工作网络。
    (二)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每年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将食品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以文件或责任状形式明确部门和村(居)工作职责,保障工作经费。
    (三)制度建设情况。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综合协调机制、议事规则、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举报奖励制度、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等。
    (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乳制品、肉制品和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措施。深入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风险和信用等级,积极推进分类监管,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六)食品安全事故处�情况。每年开展食品安全专业人员培训,规范事件信息报告,制定并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应急演练1次,提高处�能力。
    (七)食品安全示范建设情况。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村(社区)、示范点(店)等建设工作。
    (八)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情况。结合国家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和省、市、区有关文件要求,利用3.15、食品安全宣传周、法制宣传日等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五进”(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切实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每年宣传活动不少于三次。建立并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公布24小时食品安全举报投诉电话并及时完成投诉受理、处�等工作情况。
    (九)每年对村(居)食品安全工作及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进行评议、考核,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情况。
    (十)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七条对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部门领导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本系统重点工作之一,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工作经费。
    (二)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措施,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衔接刑事司法。
    (三)处理食品安全事件情况。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预案,有效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食品安全信息和宣传培训工作情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及监管工作情况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应对媒体舆论,有效处�投诉举报。
    (五)食安办协调监管职能交叉、职责不明或监管空白等问题,部门配合协作情况。
    (六)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情况。在本部门系统内实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层级考核,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促指导,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七)区政府及上级部门部署的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八条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自查工作由各镇街、区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梳理,并对照省市相关标准进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自评报告。
    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外部评议等。
    (一)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和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阅资料。查阅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方案计划、工作总结、日常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现场检查。随机抽查部分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牲畜定点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重点针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和环节,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四)外部评议。评议人员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食品行业及社会公众代表组成,针对不同考核对象选取相应人员参加,评议采用座谈会、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分值≥90分为优秀,80分≤分值90分为良好,70分≤分值80分为合格,分值7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性文件或重要创新性制度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区或以上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追究涉案人刑事责任的;
    (四)在国家、省、市专项检查中成绩突出的;
    (五)国家、省、市、区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领导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Ⅱ、Ⅲ级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发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被国务院、省、市政府或国家部委、省、市部门通报批评的。
    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先进评选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当年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参与评先,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提交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12月底前进行。11月底前,镇街和被考核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自查基础上,由区相关单位负责人、有关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区食品安全办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束后形成的考核报告和结果,报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后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区政府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镇街、区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镇街、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各镇街和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区食品安全办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超出事发地省人民政府处�能力水平的;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的。
    (二)重大(Ⅱ级):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县行政区域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Ⅲ级):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海口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10例以内死亡病例的;海口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Ⅳ级):指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琼山区行政区域内2个街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琼山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此件主动公开)海口市琼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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