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11时,在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大法庭,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由该院院长梁剑担任审判长审理的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首例食品安全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观摩庭正式开始。
案情简介
被告人于某经营一家化妆品商铺,期间其丈夫马某以非正规途径购买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食品,联系印刷厂制作外包装,并以4.5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与此同时,于某通过微信以4.5元/瓶的价格向外地销售,销售金额为4500元。
2020年11月11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钢城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于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家中地下室、车内及商铺内查获“绿8”“参茸三肾宝”“鹿茸回春丸”“小黑瓶”“北极狼”等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涉案扣押保健食品4种被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0年11月12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之后,被告人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款20000元。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没有核实成人口服保健食品的生产合格证书等资质情况,从非正规渠道购进成人口服保健食品,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仍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于某、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危及或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已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的民事侵权责任。部分消费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行为危害性不知情,对其危害缺乏防范,有必要通过公开在省级以上的媒体上赔礼道歉的方式加以防范。另查,因马某犯罪情节轻微,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马某不起诉。
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有毒、有害保健品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于某、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5000元,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物质仍进行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监督,营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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