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五粮液状告九粮液侵权 最高法判赔900万 此前均败诉
2019-07-27 15:59 来源:蛙爆料
原标题:五粮液状告九粮液侵权 最高法判赔900万 此前均败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粮液公司”)诉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滨河公司”)商标侵权案。
滨河公司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了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滨河公司须向五粮液集团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
7月26日,五粮液公司的代理律师刘一宏向记者介绍,该案件从2013年起经历一审、二审到再审宣判已经过了6年。
在此前一审和二审中,五粮液公司均败诉。
被告:“九粮”是对白酒原料的描述,属合理使用
记者从该案判决文书获悉,五粮液公司申请再审时称向滨河公司提出了1亿3千万元的索赔要求。
五粮液公司称,滨河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的酒类商品上使用标识“九粮液”和“滨河九粮液”的行为,侵害了五粮液公司主张保护的“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五粮液”近似的商标,足以让消费者误认为“九粮液”与“五粮液”存在特殊关系,而且滨河公司有意在宣传中让公众误认为“九粮液”比“五粮液”酒的原材料还多了四种粮食,贬损了驰名商标“五粮液”的市场声誉。
五粮液公司公司还提到,“数字+粮液”是五粮液公司独创的产品命名方式,已经沿用了百余年。
另外,滨河公司在2006年1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九粮液”被驳回,此后多次申请均被驳回。
滨河公司辩称,“滨河九粮液”是该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1996年开始使用,该商标与“五粮液”并不构成近似。
其次,从使用效果看,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同时,“九粮”是对白酒原料、香型和酿造工艺的描述,使用具有合理性。
再审:被告有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意图
在该案一审阶段,一审法院提出虽然“五粮液”商标具备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时也通常会联想到五粮液,但并不会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由五粮液公司生产的,或是与五粮液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并据此未支持五粮液公司认为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的主张。
五粮液状告九粮液侵权 最高法判赔900万 此前均败诉
同样,二审法院也未支持五粮液公司的上诉理由,认为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不会与五粮液公司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不构成五粮液的近似商标。
案件再审期间,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二审判决对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遗漏;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滨河公司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公司的产品较为相似,上述事实反映了滨河公司比较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滨河公司向五粮液公司赔偿900万元。
制止恶意摹仿混淆行为震慑侵权
针对五粮液集团的知识产权诉讼,全国人大代表、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嘉认为,知识产权案件集中了民事、刑事和商事的各种特点,复杂程度较高,因此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强保护法律制度,逐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地位。
李嘉表示,要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制度,尽快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的上限;在现有商标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基础上,增加专利和著作权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此外,针对一些界限不明的知识产权案件,李嘉建议,探索建立和推广“技术调查官”制度,形成技术陪审、技术鉴定、技术调查、技术咨询制度等四位一体的技术调查认定体系,同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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