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财经讯 12月14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官网连续更新多则处罚公告。其中,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存单质押办理不合规,发生案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另有三人被问责处罚。
具体而言:洪彦时任恒丰银行丽江古城区小微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因对上述“贷款‘三查’不尽职,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消息 ,存单质押办理不合规,发生案件”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予以警告处罚。
杨卫明时任恒丰银行昆明分行授信审查部临时负责人,因对上述“贷款‘三查’不尽职,存单质押办理不合规,发生案件”中“风险管理人员未前往存单开立行对质押存单进行现场确认和核保,发生质押存单先入库后止付和签订质押合同的违规操作”负有直接责任,被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刘玉丽时任恒丰银行昆明分行出账审核岗员工,因对上述“贷款‘三查’不尽职,存单质押办理不合规,发生案件”中“未前往存款行对质押存单进行现场确认和核保,对押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不严”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予以警告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云南监管局于11月30日作出上述全部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本文网址:http://www.yqlinks.cn/fugouxian/218751.html ,喜欢请注明来源周口新闻网。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