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商电商调研 #巴克集团#惠连旺
近年来,干细胞领域有许多突破性进展,使得以之为依托的再生医学领域也得之发展。比如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治疗、不同组织和器官再生等,有些还转化为了临床治疗方案,直接造福患者。然而,细胞再生的机理、调控机制等还有待更多研究阐明,将干细胞用于临床治疗的规范化程度还有待提高。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家名为巴克集团的公司声称突破了皮肤及组织的再生,用其独特的尖端科技产品和临床疗效确定了中国皮肤及组织再生医学在世界的领先地位。那么,巴克集团到底是何来历?其产品“巴克细胞再生母液”号称包治百病,是否虚假宣传?其代理制度又该如何解读?
公司背景现状如何
经查,巴克集团官方公众号的认证主体为巴克(唐山)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据悉,巴克(唐山)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重点高科技企业。集团总部设在唐山,营销总部设在北京。集团下属企业遍布北京、天津、新疆,辽宁、山东、江西、广州等地。集团下辖巴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巴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巴克培训咨询有限公司、 附属医院一巴克烧伤医院全资子公司等。宣传称突破了“皮肤再生、不植皮、不截肢、零感染、无痛愈合(5-15分钟迅速止痛)、不畸形、不留疤(瘢痕体质除外)等医学界难题,其独特的尖端科技产品和临床疗效确立了中国皮肤及组织再生医学在世界的领先地位。
据企查查显示,巴克(唐山)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9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惠东海,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批发、零售:一类、二类医疗器械,日用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等,还有医药产品研制;生物医药技术的研发。公司股东分别是惠东海持股98%,惠小玲持股2%。
(图片来源:企查查)
据企查查显示,巴克(唐山)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人为惠连旺,后期才变更为惠小玲和惠东海。
(图片来源:企查查)
经查,惠连旺是巴克集团创始人,巴克(唐山)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也是迈巴克集团董事局主席。
其中迈巴克集团是依附巴克集团成立的新公司,全称是河北迈巴克集团有限公司,惠连旺任该公司大股东,持股95%,该集团旗下公司众多,包含广州科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及巴克(唐山)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
值得注意的是,惠连旺旗下的公司也出现经营异常,包括广州科妍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抽查中发现问题,被责令改正;北京中科巴克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
(图片来源:企查查)
巴克母液包治百病
据调查,巴克集团产品品类丰富,产品包含消字号、妆字号、械字号、国药准字及食品级产品。
作为巴克所有产品的母原料—巴克细胞再生母液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据网上宣传资料显示,巴克细胞再生母液应用及功效包含激活细胞、抗氧化、抗疲劳、护肝、降血脂、调整脏腑机能,增加机体免疫力、美容护肤等方面得到广泛运用。母液口服对糖足、褥疮、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免疫力低下、慢性难愈合伤口、三高症、胃十二指肠溃疡、肝脏疾病、扁桃体炎、口腔炎、急慢性咽炎、结膜炎、角膜炎、妇科宫颈炎等等都有神奇疗效,可谓是包治百病。
除此之外,巴克集团以巴克细胞再生母液为基础还推出了很多产品,其中包含巴克母液藏红花纳豆饮,该产品宣称可以提高免疫力。
但是经查,巴克母液藏红花纳豆饮属于食品类别,生产证许可编号为SC10213029300010,并不是保健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保健食品的相关规定,具有“提高免疫力”功效的食品一律归为“保健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同时规定,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当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时,可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禁止的情形对其定性。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其性能和功能的一种描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商品的性能、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非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是对食品本身性能和功能的虚假描述,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可以虚假广告对其定性。《广告法》第四条指出:“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为了证明该产品具有治病奇效,各种案例在网上也是屡见不鲜。
显而易见,这些案例的出现,还将涉及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行为。有业内人士指出,任何产品的广告都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凡是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夸大功能、虚假宣传或者其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或涉嫌虚假宣传。
消字产品治疗疾病
巴克集团产品还有巴克细胞再生技术产品的“三剑客”——玉肤液、玉肤爽及玉肤膏。
据巴克集团代理商及网上宣传显示,玉肤膏适用范围广泛,包括烧伤、脉管炎、神经性皮炎、牛皮藓、痔疮等十几种作用。
但是,经查巴克(巴纳克)玉肤膏属于消字号产品,冀卫消证字(2017)第0056号,并不是药品。
根据《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巴克集团将消字产品宣传为可以治疗各种皮肤病的神药,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已经构成虚假广告。
五级代理年入千万
文章最后我们来看看巴克集团的代理制度,据经销商发来的资料显示,巴克集团代理商分为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以及三种大客户:
第一、一级经销商:联合创始人(投资总代),需缴纳200万元,其中3万元为留存货款,其余为货款,全由公司收取。
第二、二级经销商:总代(合作总代),需缴纳7万元,其中2万元为预付货款,一年后无违规转1.5万元货款,此款由公司单独收取;其余5万为货款,由一级销商收取后上交公司,否则公司不予审核及授权。
第三、三种大客户,分为金卡、银卡及VIP客户。
除此之外,巴克集团代理商还有提货奖和推荐奖,具体如下图: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巴克集团代理制度还展示了总代和联创的盈利模式,宣称年入千万百万不是梦。
后 记
国家规定,“消”字号产品不得宣称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也不应使用令人误以为有治疗效果的名称。但实践中,部分生产者和经营者,为推广和销售其产品而违规使用“治疗”、“药膏”、“医院同款”等字样,且产品名称大都为“某某霜”、“某某膏”,很容易让消费者出现选购和使用误区。“消”字号,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卫生许可证号。“消”字号产品不具备任何治疗效果,主要作用是杀菌。那么,巴克集团的消字号产品,宣传包治百病,这种乱象是否会引起集团的重视与整改?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功效是否涉及虚假宣传?多层级的代理制度是否合法合规?对此,微商电商调研将持续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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