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央视新闻客户端】;
记者从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获悉,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阶段成效。近日,湖北省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取部分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开曝光。
一、朱某波等人医美诈骗案
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朱某波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全额补贴整形手术费用为名,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诱骗全国多地受害人到其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的武汉悦秀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秀医美公司)所属医疗美容医院接受“免费整形”。其间,悦秀医美公司医美顾问根据公司统一安排,要求受害人通过指定的小贷平台贷款或自费支付的方式,先行支付全部整形费用,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整形费用消费多款整形项目,同时承诺受害人每月只需推荐三至五名微信好友作为公司客户,发送术后照片为公司进行宣传,即可分期返还全部整形费用,受害人只需承担贷款利息。悦秀医美公司在分期返还部分整形费用后,便以医美顾问离开公司或任务升级、受害人推荐的客户必须在公司实际消费等为由,拒绝继续返款。相关涉案人员通过上述模式,分工负责,大肆实施“整形贷”诈骗活动,违法所得除小部分用于支付手术成本外,大部分用于支付销售团队提成及股东分红等。2020年9月,部分被告人还另行以武汉达拉斯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达拉斯门诊部)的名义开展与上述模式基本一致的诈骗活动。截至案发,悦秀医美公司共骗取197名受害人531.34万元,返款109.74万元。达拉斯门诊部共骗取237名受害人792.88万元,返款117.38万元。
2022年8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波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11万元不等刑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2022年1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石首市某化妆品店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医疗美容广告案
2022年8月,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投诉称,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日本川奈之汀“脐带血逆龄水乳套组”系列产品的文章,无法提供宣传的功效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5万元。
三、荆州市沙市区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案
2022年7月,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荆州市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注册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涉案货值金额141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注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使用未依法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2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罚款10万元。
四、咸宁某医疗美容门诊偷税案
2022年9月至11月,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当事人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其在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经营期内,存在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咸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缴纳企业所得税78321.75元、印花税2715.30元,合计81037.05元;同时对其少缴的上述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其少缴税款81037.05元的偷税行为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0518.53元。
五、张某擅自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赵某非医师行医案
2022年8月,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请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赵某为刘某腹部注射“丽颜理细胞培养基”治疗肥胖症,收费9900元。
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注射美容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黄石市卫健委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5万元。
赵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2022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黄石市卫健委对赵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罚款2万。
六、荆州市沙市区某美肤中心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2022年8月,荆州市沙市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大队与沙市区市场监管局在联合开展美容机构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沙市区某美肤中心聘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人员,擅自使用磁光脱毛仪为顾客开展脱毛服务。经查,该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第三美容皮肤科项目,(二)有创治疗项目1.微创治疗项目;(4)激光和其他光(电磁波)治疗的规定。2022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磁光脱毛仪1台,没收违法所得 2060元,罚款3万元。
七、荆州市沙市区某女子美容院使用未备案进口化妆品及过期化妆品案
2022年7月,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25盒、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30盒,货值6060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未备案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8月,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罚款3万元。
八、黄石市某医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进口肉毒素保妥适祛皱”等内容的广告,构成了违法发布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10月,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九、黄石某老年病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大肠癌筛查新利器--长安心”“全球顶尖技术--大肠癌无创筛查粪便基因检测”“全肠道检测,无检测盲区”“可检出近九成早期肠癌和六成以上癌前腺瘤”“几种检测方法的比较”和“‘长安心’适用人群”等内容的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且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说明有效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的规定,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3万元。
十、咸宁市嘉鱼县骆某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2022年9月,骆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擅自为顾客注射玻尿酸、胶原蛋白和嗨体熊猫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0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咸宁市嘉鱼县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4700元,罚款2万元。
十一、咸宁市嘉鱼县张某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案
2022年9月,张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擅自为顾客进行“微创双眼皮埋线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咸宁市嘉鱼县卫生健康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2万元。
十二、黄石市某医院违法销售药品案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蒲黄(批号:210701)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定性为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11月,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
十三、阮某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案
2022年8月,阮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给文某额部、面部进行水光针注射(注射物为“亮舒敏医用透明质酸钠修护膜(液)Ⅱ型”),造成文某注射部位出现较规则分布的点状丘疹(约169 处)、红斑,经多家医院临床诊断为“异物肉芽肿”,阮某的行为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2022年9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宜昌市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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