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汪晓筠)为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抽样检验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于2023年1月12日发布了《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化妆品抽样检验应当重点关注儿童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以及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等六类产品。
《办法》明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化妆品抽样检验,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拒绝抽样检验工作,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办法》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等材料和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送达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的核查处置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对样品的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等材料和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委托其境内责任人提交异议申请。
《办法》即将实施,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自觉遵守《办法》相关要求,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落实化妆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依法依规生产,提升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风险防控,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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