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医药报
本报北京讯 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企业以自检方式开展备案检验,企业可将生产过程中以自检方式完成的产品检验报告作为备案资料提交。
按照现行化妆品法规要求,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备案人应提交第三方检验报告,检验项目主要包括微生物和重金属检验。目前,我国多数化妆品生产企业已经具备微生物和重金属检验能力,在生产过程中,部分产品以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其检验项目与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备案检验存在重复。为避免检验资源浪费,国家药监局优化调整了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
《公告》明确,普通化妆品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且生产环节已纳入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日常监管范围,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备案人在进行产品备案时,可提交由化妆品备案人或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自检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产品备案时提交自检报告的,备案人应当同时提交化妆品备案检验相应检验能力的声明,提供开展自检的相应检验人员、设备设施等情况说明,并承诺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措施有严格的限定范围,不包括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的化妆品新原料的,产品宣称具有祛痘、滋养、修护、抗皱、去屑、除臭等功效的,以及产品可能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等情形。 (闫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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