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财发〔2019〕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扶贫开发办、残联,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开发办和省残联制定了《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7月12日
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开发办、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扶贫开发、残联等部门应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共享数据资源,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五条 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高等学校的院(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年级(专业、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第七条 高等学校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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