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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新型数字治理与DAO的法律逻辑

(原标题:元宇宙新型数字治理与DAO的法律逻辑)

网络技术应用发展迅猛,不断融合众多数字技术催生数据新要素和网络新价值而形成新型经济生态,发展为可信、开放、智能元宇宙新型社会形态,客观上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新型数字治理。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sm,下称DAO)正是适应元宇宙开放性生态发展和治理的开放型组织形式,我们应在这个基础上来考察DAO的法律逻辑。

一、元宇宙新型经济生态

作为数字经济的载体,不断发展的互联网及其开放架构是数字经济的推动者和全球创新的催化剂,具有全球性价值(《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现代信息网络是经济数字化智能化和元宇宙应用的基础设施。

网络化发展,逐渐使数字权益确认日益公共化、商业运营日益社区化、价值共识日益生态化,不断提升数字内容确权与传播便利化,这些特征已经体现于包括时尚、数字版权、品牌营销在内的诸多领域。网络化发展不断深化分工协作,大规模提升微观协作水平,最大程度调动社区活力;不断凝聚促进价值共识,共识形成与转移节奏加快;不断深化网络资源利用,多维度确认创作参与者权益有力促进高效率资源利用。

元宇宙中身份和经济系统基于公共性质的区块链基础设施运行,具有独立于特定运营商的特性,使得数据为用户所有而不被某特定运营商独占,且用户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数据利用协议开源开放,可叠加协议形成各种应用,产品和服务透明公开,可以充分进行分工协作。

元宇宙开放性生态,主要体现为基于数据这一关键性要素开放性利用基础上的开放式生产,所有参与方开放性参与规则制定、执行与完善。元宇宙生态组织形式之所有开放性,主要原因是用户享有数据这一关键性生产要素,且数据是通过基于区块链基础设施运行的开放协议进行利用,并对参与者进行激励和分配。

元宇宙新型开放经济生态这些特征很可能将颠覆人类传统生产组织形式,改造甚至重塑社会各行各业的价值形成逻辑,直接影响整个产业发展形式、产业生态和社会日常生活模式。元宇宙开放经济生态与传统经济体相比,可以实现交易和运行成本更低效率更高迭代更快,同时也需要我们对自我约束更谨慎、对内在规律更敬畏、对他人权益更尊重。

二、元宇宙新型社会形态

数字化本质上是人类认识能力的技术反映。数字化发展,使虚拟化技术发展迅速。数字化发展使传统物理现实中的事物如书籍、歌曲等以数字化展现和传播,使传统社交网络沟通互动数字化,拉近了物理距离。虚拟现实和增强现实技术交互与展示技术和数字孪生、数字原生技术等,让人类在真实世界里拥有越来越强的想象力,并开始出现传统物理现实主体与虚拟化主体如程序(人造物)互动,这些虚拟化主体甚至可以假乱真,让人感觉它们“真实”存在。虚拟化增强了人类把握世界能力。如我们通过XR技术,能够清楚看见在不同政策下社会发展不同演变;森林在不同治理方案下其碳排放不同结果。

网络化本质上是人类社会关系的技术反映。网络技术为人类实现更广泛更有效的连接。网络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透明可信,感智交互智能,进一步发展成为泛在、可信、智能的现代信息网络,成为进行社会经济交往、实现分工协作、形成价值共识的基础设施。基于现代信息网络基础上的身份和经济系统技术,让人类形成价值共识和进行交易能力不断提升。如我们可以低成本地实现低价值交易;也可以低成本地实现复杂权益类型的交易。

智能化本质上是人类社会治理能力的技术反映。智能技术为人类实现更广泛更有效更稳定的组织和治理。智能技术让一切可编程运行,不再受不当人为因素影响,成为塑造数字身份、数字资产和数字合约交易的基础。人工智能成为人类摆脱简单程式化和危险作业的束缚,是人类真正实现更大自由的强大工具,使人类微观和宏观自我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如我们可以低成本地实现广泛分工协作;也可以低成本实现复杂环境下的人类活动。

元宇宙从一种虚实融合的网络应用形态,随着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持续深入发展成为新型经济生态,并通过不断催生可信新要素即未来生产生活中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都以数据为基础和关键要素加以重构,开放新价值即未来生活价值意识共识都以网络为基础和关键载体得以展开,智能新治理即未来的数据重构与网络重构都基于自动化智能化而架构和运行,进一步发展成为新型社会形态。

三、元宇宙新型数字治理

数字治理是数字技术、数字经济发展,使新型互联网应用形态发展成为新型开放经济生态和元宇宙新型社会形态而产生的新型治理。数字治理基本规律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持续对传统治理模式产生影响和冲击,另一方面新型数字经济形态的持续产生新型治理问题。随着数字技术与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理念与机制不断成熟与完善,数字治理的思想、结构和体系将不断发展。

考察这些元宇宙生态与治理问题有数据要素、智能处理、网络生态和去中心化治理等不同维度,且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一是数据角度,数据逐渐成为决定性生产要素,由此产生的数据保护与数据使用问题,数据资产化与资产数据化问题。二是智能角度,生产与生活智能化、自动化趋势逐渐形成,由此产生智能算法、智能合约相关治理问题。三是生态角度,经济形态生态化、网络化特征日益明显,由此产生网络平台生态化相关治理问题。四是治理角度,区块链公链基础设施不断发展成熟,由此产生去中心化社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相关治理问题。

元宇宙生态基于密码及算法等智能化机制形成陌生人之间的去中心化信任,为什么还需要治理呢?一方面是因为作为元宇宙生态基础设施包括区块链共识机制、应用协议等可能需要不断微调,而这无疑涉及各方利益,如2017年BTC的BCH分叉,客观上是比特币社区的一种自发治理行为;另一方面,很多事情并不能完全彻底依赖代码解决,如社区的共识并不能完全靠代码凝聚,需要社区领袖的智慧和魄力。如以太坊的发展路线,需要V神等领袖拿出行之有效的方案并凝聚社区共识。

元宇宙生态新治理需要明确和解决数字身份、数字交易工具和数字资产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市场主体而言,需要明确其权利义务边界,主要表现为要合理确定基于业务场景的智能合约算法及其组合,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价值创造;二是对交易工具和参与环境而言,需要明确其成本,如为矿工记账费用、资产交易费用以及基础市场提供方的token激励使用政策,这些直接影响到交易意愿和规模;三是对交易资产而言,包括资产使用价值和价值特性的开发设计。这会影响到整个资产生态体系整体内在效率甚至成败。资产生态体系设计运行之后,可能需要不断进行微调和自我完善自我更新,而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

很多人相信,数字身份是数字经济的基石。数字身份包括基于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身份,在未来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经济体系中,去中心化的数字身份将是主流。微软和IBM都在布局去中心化的数字身份项目,Facebook当仁不让,其发起的Libra项目首先要解决自身的问题,但其出发点就是提出了一个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身份,该身份将拥有自己的数据。还有很多项目,比如出名有uport和civic,都是区块链数字身份的解决方案。

数字合约主要是指智能合约。也有认为,智能合约是数字经济的基石,其实数字身份与智能合约是密不可分的。智能合约可以说是数字经济基本交易模式的外在形式。智能合约概念于1995年由Nick Szabo首次提出智能合约。智能合约允许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进行可信交易,这些交易可追踪且不可逆转。从合约的角度看,一切外部的内部的规程和商业操作、政府管理、司法过程都是一种合约,而如果这些保约都变成了智能合约,那么所有涉及的这些都可能会被智能化。但智能合约需要结合数字身份发挥作用,否则可能会失序。

四、DAO是元宇宙新型治理载体

元宇宙生态治理,是基于生态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出发,对生态中各种关系进行自我调节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对于生态社区而言,治理要解决的问题无非是维护生态社区正常运转,与引导生态社区健康发展方向两大方面。基于区块链与网络化和元宇宙应用深入发展,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即DAO应运而生,DAO已经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元宇宙应用生态发展的重要载体。由于DAO产生存在与发展与区块链基础设施密切相关,因此有时候我们也称为区块链社区治理。

DAO本质上社区治理的载体,元宇宙为什么要选择DAO治理,什么是社区,什么是治理,为什么需要治理,如何进行治理,链上与链下治理。DAO是社区治理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基于区块链经济生态社区治理的组织形式。

(一)DAO治理基本问题

社区是什么?由不同参与者或者说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社区,包括发起人、投资人、开发者、用户,其核心是共识。治理是什么?治理就是社区良性互动。谁互动?项目发起方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与社区的互动。互动的目的是什么?核心是凝聚共识。如何互动?及时有效沟通信息,协调利益差异,处理矛盾冲突,整合发展理念,凝聚价值信仰。

一般来说,可以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四类,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利益相关者可能跨越多个类别。社区角色有不同分类,大体上包括协议开发者,他们创造和实现协议,并为协议提供支撑,偶尔对商业和技术发展作出贡献;运行维护者,包括基础设施和协议维护者,为各种协议的运作贡献资本和商业或技术影响力;生态用户,他们将协议的功能用于预期的用例;治理参与者,他们对协议的发展进行决策,他们很可能包括协议开发者、运行维护者和生态用户,有些人可能身兼数职。

形成社区治理基本逻辑是什么?代码开源是形成社区的基础(技术),这是技术上可参与的条件;经济模式是维系社区的条件(利益),这是利益上要参与的必要;权益保障是发展社区的关键(活动),这是现实中要参与的原因。

如何进行社区治理?理念层面,凝聚共识是社区治理的主线,合理分叉是社区治理的合理结果,尊重不同的道路选择。相互尊重是社区治理的基础。尊重项目方的发展主导权,尊重社区成员的知情参与权;规则层面,公开透明是社区治理的关键,包括规则制定、执行。理性沟通:理性沟通是社区治理的准则,不理性或无知的沟通不属于社区治理;实践层面,链上治理包括代码写入权的设计以及行使问题,链下治理则包括为区块链活动作出准确的法律定位。

社区治理包括链上治理与链下治理。我们认为,区块链治理分为内在的,即链上治理;以及外在的,即链下治理。其中链上治理主要是通过代码将矿工即记账人、用户以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统筹规定后,通过链上的行为产生的治理问题,比如曾经非常火爆的EOS超级节点竞选,以及以太坊节点构建等就属于链上治理行为;链下治理主要是与区块链相关的其他问题,通过链上治理解决不了的相关治理问题,比如某项目创团队跑路后投资者维权就属于链下治理问题。事实上,对于类似是不是存在区块链治理问题,治理体系的构成如何,这些问题都还没有达成一致。因此就个人观点而言,区块链治理就链上而言是代码写入权的设计以及行使问题,就链下而言是为区块链活动作出准确的法律定位,是这个体系中最重要的环节。其他的问题都是由这两个环节所产生。

DAO如何运作?协议可能有或多或少的去中心化方面。去中心化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发生在资产层面,智能合约层面和治理层面,有时似乎很难评估谁是 Web 3.0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因此,我们必须利用关于用户性质的相关信息来绘制用户图谱。

从实际运行角度来看,一个比较健壮的社区是有效社区治理的基础。健壮社区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参与人数不能太少参与度不能太弱,二是社区交流有深度、比较活跃并涌现一批社区领袖,三是具有社区参与和社区治理的技术工具如超级节点、去中心化投票、去中心化提案等数字技术载体。

(二)比特币社区DAO治理

比特币社区就是一个去中心化社区治理DAO,尽管其并非完美,但很多有关DAO的问题几乎都可以从比特币社区治理中找到答案或受到启发。因此我们讨论一下比特币社区的内部治理以及社区如何与执法与监管相互影响,是非常有意义的。

社会治理首先具有共识。关于比特币的共识包括几个层面,一是关于规则的共识,指包括确保交易或区块有效的机制,及比特币运行时涉及的核心协议和数据格式等;二是关于历史记录的共识是指包括对区块链的内容,包括哪些是属于区块链,哪些是不属于区块链的内容达成共识,这样人们才能就如何确认已发生的交易达成共识;三是关于比特币价值的共识,要求人们普遍认为比特币是有价值的,人们普遍接受可以用它来交易,到现在或未来可以用它换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

比特币社区治理包括哪些内容?核心是比特币核心钱包软件改进方案。比特币核心钱包软件是一款开源软件,是对比特币规则进行讨论和争议的焦点。这款软件由极为宽松的开源许可证即MIT许可证认证。比特币核心钱包软件实际是比特币的规则手册。通过研究比特币核心钱包及其相关解释,可以了解到在比特币系统中真正有效的内容。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提交请求”(pull requests)按钮,帮助比特币核心钱包进行技术改进。若想对软件进行更大的改动比如对协议进行修改,则可以通过一个较为正式的叫做比特币改进方案即BIP(Bitcoin Improved Proposal)流程来实现。

比特币社区有哪些利益相关者?比特币的利益相关者是谁,真正掌权的人是谁?即如果比特币社区存在关于规则设定的讨论和谈判,而谈判失败了,谁对最终结果有决定权?

比特币核心钱包核心开发人员。有数百名开发者在为这个项目写代码,但只有少数几个人拥有对核心钱包数据库的调配(commit)权限。这些人的权力很大,因为他们对代码做出的规则改变终将呈现在比特币核心钱包中,这些规则会默认被遵守。这些人写下比特币事实上的规则手册。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他们根本就没有什么权力,因为这是一款开源软件,任何人都可以复制、修改,随时创建一个比特币分叉。因此如果首席开发人员表现不被社区接受,社区可能走向不同的方向。

矿工。他们编写历史,决定哪些交易记录是有效的。如果矿工选择遵守某一套规则,理论上其他人也必须要遵守它。拥有更强采矿能力的分叉将创建一个更强大更安全的区块链。

投资人。他们购买并持有比特币,决定了比特币是否具有价值。可以说开发人员决定了对规则的共识,矿工决定了对历史记录的共识,而投资人决定了对比特币价值的共识。

商家及其客户。他们构成对比特币的主要需求。投资人能够一定程度上支持货币价格,但推高货币价格的主要需求来源于将比特币作为一种支付技术促成交易的需求。

支付服务商。他们处理交易。许多商家并不在意它们使用的是哪种货币,它们只想与一家支付服务商合作,支付服务商允许顾客用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支付,承担全部风险。

比特币基金会(the Bitcoin Foundation)。成立于2012年,成立之初是一家非营利组织,现在它主要扮演两种角色,一是拿出一部分资产资助比特币核心钱包开发人员;二是与政府特别是美国政府沟通。

比特币社区治理基于上述治理问题,众多社区利益相关者包括协议开发者、矿工、投资商和商家等出于利益自发进行各种沟通、协调、斗争博弈,甚至引发了诸多诉讼,有些诉讼至今仍在进行,同时也形成了诸多分叉和相对独立的社区。可以说形成了比特币社区特有风貌。作为最早的也是相对最成熟的区块链项目,比特币社区至今不断启发着区块链、元宇宙技术应用和治理不断发展

(三)联盟链社区治理

联盟链治理、公链治理与中心化治理表面上泾渭分明,其实内在逻辑是很难截然分开的。如在体系庞大的中心化治理中,也可能会形成若干横向与纵向的多中心联盟链体系甚至类似公链的体系;反之,一个技术上被视为公链的体系,如果其节点分布中心化程度非常高,那么就可能与中心化治理并无本质上区别。

联盟链治理要解决的问题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理实体,有两种大体的选择,以超级节点形成的委员会主要基于技术形成的虚拟实体;或主要传统法律框架形成的法律实体,如各种公司、基金会等。二是参与者分类及权限,参与者的分类及权限划分,要能够比较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体现联盟链所要实现的行业功能。三是行事方式,主要围绕利益分配、生态贡献激励与处罚、争议仲裁解决等设置相应运转体系。

(四)DAO治理需要灵魂

老子认为最理想的社会治理是“圣人之治”,柏拉图认为最理想的治理是哲学王统治,传统中西方“君权神授”的君主制度理想统治是有一个英明神武的开明群主。这些方案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有一个人对整个社会治理负责,但缺点也很明显,即除了少数圣人以外,其他人都需要制约和监督以防止其滥用权力或不作为,而这些方案没有一个好的机制来进行制约。

现代社会探索和实践了各种代议制民主治理,通过设计出既分工又制约的平衡机制使得治理权力受到监督,避免了社会治理出现最坏的结果,无疑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我们发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越来越精巧,而谁应该为整个社会治理负责这一问题渐渐模糊。某种程度上说,这一套精巧的体制机制有一种危险,即慢慢变成没有灵魂的社会机器,社会这艘大船在这个“机器”控制下有可能不断走向沉沦,但却没有任何人为此负责,最终全体成员买单。

基于区块链技术建立的去中心化社区规则透明、开放参与,以分工协作形式通过区块链这一载体实现了社会治理,这是技术与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巨大进步。但是我们同样要认识到,要避免让去中心化社区治理成为没有灵魂的“代码机器”,任何人都为了自己私利行事而没有人为社区负责,整个社区在这个模式下不断走向沉沦。从这个角度来说,去中心化社区更需要一个甚至一批有责任感使命感、有能力有担当的社区领袖即超级IP,去引领整个社区不断朝正确的方向努力。

五、DAO的法律逻辑

数字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新型问题,是以DAO为代表的新型治理问题。DAO作为元宇宙新型生态的新型载体本身具有许多特性,包括构建虚实新现实与尊重个体新权利;促进微观新协作与凝聚宏观新共识等。同时,DAO治理也需要解决包括数据采集与应用、智能化与自动化、生态化与平台化、去中心化或多中心社区治理等所带来诸多重要议题。

如何为DAO创建一个合理的法律结构,是业界、法律界非常关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而言,元宇宙DAO需要解决开放法治体系法律规范、各参与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防范监测法律风险、如何协调处理生态中的纠纷争议等。具体说,DAO治理如何选择法律模式,如何规范DAO运行过程中各参与方权利、义务、责任。

法律和监管介入DAO治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法治社会,任何活动应在法律框架下活动,但对于如何介入、何时介入、以什么方式介入、介入何种程度等,则是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总之我们要认真琢磨具体治理和监管措施介入的正当性依据。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护科技与创新应用原则。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的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可控基础上我们应该为科技创新应用创造相对宽容的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

二是维护相对稳定市场秩序原则。平衡新技术应用所带来的业务模式创新与传统业务、主流业务的关系,妥善处理与协调其中产生的监管套利(监管套利可能并不总是负面的);

三是保护中小用户或消费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原则。不管是新的业务模式还是传统业务模式,还是二者的混合,都可能存在保护中小用户或消费者、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以及投资权益的问题;

四是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很多人都注意到各国对区块链与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并不完全一致,但是对于如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以及绿色环保等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的诉求几乎是共同的。

五是权利与义务、风险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无论是去中心化还是其他应用的参与,无论是技术、金融、法律服务还是产业应用,各参与方都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风险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如在去中心化应用中,各节点或其他各中心化服务提供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发起DAO组织基本要点。一是发起人。无论是企业还是其他组织,包括个人,是DAO组织和相应生态的发起人,而不是作为运营商,不能有大包大揽的理念。二是用户。用户数据独立性,以产生贡献累计,当然这与业务相关,其本质是刻画人某个方面的特征。发起人根据这些用户数据来进行利益反馈。用户数据是通过多种智能合约收集利用共享,多维多形式存储和记录。三是场景。用户通过体验不同场景,同时对用户特征进行画像。如用户不同场景的特征可以成为某种KYC材料,本质是降低业务沟通成本。对用户刻画可能是无限维度是元宇宙化的核心。因此需要尽可能增加用户场景和尽可能增加对用户的数据刻画。四是途径。目前看发起元宇宙化生态包括会员计划改造和社区管理改造等。

DAO社区参与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不论是公共区块链还是非公共区块链网络,其应用其参与者主要有应用程序开发者和维护者、重要节点如区块生产者和一般节点即区块链网络使用者等利益相关方。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需要注意两个方面,其一是区块链作为一个整体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公共区块链并非由特定机构或主体控制并运营,则其作为一个整体没有特定主体为该网络承担法律责任。此种情形下区块链网络作为一个基础设施,与目前的遍布于全世界的互联网本质上是一样,即其不能也无法作为一个整体来承担法律责任。其二是公共区块链网络中各参与者应各自应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许可链、非许可链,对于参与运营该网络的节点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以保障网络空间安全。

如何处理DAO与外部争议?正如前所述,DAO并非由一主体控制,而是多个开放性主体组成的生态。要根据DAO与外部争议的具体情况来加以区分和处理。大体上分为两类,一是链上数据和交易有关的争议,这些基本上可通过链上通过其社区治理本身解决,即理论上如果承认DAO相关的技术协议,则用户就受到协议的约束,相关的交易结果对用户产生效力。另一类是涉及链下的,比如某用户利用DAO协议产生的相关资产进行诈骗,这就与通常的网络诈骗无异,正常依相关法律处理即可。

避免使DAO沦为中心化活动的工具。市场上很多DAO组织,具有非常好的理想,但是在具体运作中,尚缺乏相应的智能化措施,与技术的结合很生硬,导致很多治理问题包括社区成员激励和制约的实际操作事实上仍然以传统中心化的形式在运行,这将导致DAO组织事实上可能构成了传统组织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模式,将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当然有一些项目以DAO为幌子进行非法募资或洗钱、市场操纵等活动,就更不可取了。

是否应当对DAO进行注册?正如前文所述,DAO本质上是去中心化社区治理的一种组织角度的概括,逻辑上说参与治理的各方是在占有数据、制定规则、参与治理等方面是平等的,那么应该不存在一个能够代表DAO的单一主体,那么此时谁应当来代表DAO进行注册呢?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对DAO进行注册很可能是个伪命题。当然,任何一个DAO生态都会有发起方,这个发起方则可以是一个商业机构,也可以是一个非盈利机构,甚至是个人,发起方注册与否则根据其需求,但与DAO本身的注册是两回事。

如何看待目前基于传统法律框架对DAO进行注册?目前很多人在讨论基于离岸基金会甚至有限公司、信托等机制对DAO进行注册。我们以有限公司为例,如果把开放式DAO参与者注册有限公司的股东,那么此时可能把基于DAO社区治理的相关资产作为参与者作为股东的出资视为公司资产,那么这里有几个问题,其他参与者要进来是否按照有限公司程序?是否基于股权交易或公司增资?是否对生态经济体系承担有限责任?是否获得该生态分红?生态中有关资产是否视为公司资产?显然DAO的生态情况与有限公司架构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不相同,如此操作可能会让生态参与者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让DAO甚至成为生态发展的障碍。因此我们并不建议如此操作。其他离岸基金、非盈利基金会或信托等其他架构逻辑大体类似。

作者: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科技评价专家,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常务委员,未来产业元宇宙50人论坛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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