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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加分“科目”!券商主动承接退市业务,分类评级可加分!怠于履职将被处罚

(原标题:又一加分“科目”!券商主动承接退市业务,分类评级可加分!怠于履职将被处罚)

近日,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退市相关实施办法正式发布。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交易所等在相关文件的起草说明中表示,将主办券商通过市场化方式主动承接退市公司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主办券商怠于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可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这意味着,券商分类评价又增加了一项新的考量标准,那就是券商主动从事承接退市业务的情况。”有券商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此前,券商从业退市业务的积极性不高,此举或有利于激发券商的积极性。

分类评价有新的考量指标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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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表示,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退市公司监管,形成“有进有出,能进能出”的良好生态,依托现有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作为退市板块承接退市公司,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就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证券公司主动承接退市公司在退市板块挂牌转让服务。”《指导意见》中明确表示。

而交易所等发布的具体落实文件则对上述“激励约束机制”进行了细化。

近日,交易所、结算公司等联合发布了《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称,将主办券商通过市场化方式主动承接退市公司作为其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形成正向激励机制。主办券商怠于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可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实施办法》将主办券商承接机制制度化。一是将主办券商确定的时点前移,将主办券商最终的确认时点前移至退市公司摘牌前,为后续的登记确权、挂牌转让预留足够时间。二是明确了交易所协调确定的基本原则,即退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聘请主办券商的,由最近一次担任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并明确如证券公司主体发生变更后主办券商的确定方式。

具体来看,退市公司应在摘牌前十个交易日之前聘请主办券商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退市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根据退市公司股票挂牌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退市公司在摘牌前第十个交易日仍未聘请主办券商的,由交易所在退市公司摘牌前协调确定最近一次担任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如公司因欺诈发行而强制退市的,原则上由交易所协调确定公司公开发行并上市或重组上市的保荐机构担任主办券商。如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导致前述证券公司不再存续的,以承接原证券公司业务的证券公司作为主办券商。

按照前述原则仍无法确定主办券商的,交易所可以结合证券公司业务经验和分类评价情况等因素,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在交易所为退市公司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前,证券公司可以向交易所主动申请担任主办券商。

证券公司主动担任主办券商的,纳入证券公司当年分类评价考虑,具体遵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专项评价办法适时升级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现在的规定只是表明券商如果主动争做退市公司的主办券商,将在券商分类评价中予以考虑。但是如何加分、加多少分暂不明确。现在可以确定的是,在分类评价中,这一项目或将作为券商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早在2021年底,中证协就发布了《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办法》(下称“《专项评价办法》”)。券商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的结果,将由中证协报送证监会,供证监会在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中参考使用。

中证协称,为进一步督促券商履行社会责任,完善社会责任激励约束机制,规范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工作流程,结合近年来证券行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践成果和专项评价的工作经验,按照新时代证券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的新要求,制定了《专项评价办法》。

《专项评价办法》从券商服务乡村振兴、践行新发展理念、参与社会公益等方面规定了评价内容,所附《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指标》对中证协2017年发布、2018年修订的《证券公司脱贫攻坚等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专项评价指标》予以修订,并细化了统计口径和具体要求。

据了解,专项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价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券商自2022年起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专项评价,将适用《专项评价办法》。

记者发现,《专项评价办法》的指标包括服务乡村振兴、践行新发展理念、参与社会公益、所获表彰奖励等部分。其中暂未发现有涉及券商作为退市公司主办券商之类的条款。

不过,《专项评价办法》也指出,中证协会长办公会可以根据监管要求、行业发展情况等,在征求行业机构和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适时对评价指标予以评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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