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清华五道口:NFT监管的全球典型诉讼案例)
本文为《全球科创观察》2023年第5期“金融科技”栏目内容。本期全部内容可点此查看。
非法证券发行。加密货币在美国法律下最为核心和关键的法律问题之一便是其是否属于美国证券法下的证券,各界关于这个问题已经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 Jeeun Friel诉Dapper Labs, Inc.的NFT发行为非法证券发行
知识产权纠纷。随着越来越多的商业品牌进军元宇宙并铸造和发行自己的NFT,以及NFT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如何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到虚拟世界中并设定明晰的标准,将变得十分重要。
- 爱马仕诉洛杉矶艺术家Mason Rothschild发行NFT涉商标侵权
- 耐克诉电商平台StockX LLC发行NFT涉商标侵权
- Yuga Labs诉Ryder Ripps、Jeremy Cahen等发行的RR/BAYC NFT涉图像侵权
诈骗及非法交易。
- Opensea产品经理Chastain涉嫌电信诈骗(wire fraud)和洗钱
- 重庆某科技公司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一、金融风险类:NFT是证券吗?
加密货币在美国法律下最为核心和关键的问题之一便是其是否属于美国证券法下的证券,各界关于这个问题已经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一旦被认定为属于证券,则需要适用《1933年证券法》关于发行注册、营销和转让等一系列的规定。但目前市场普遍认为,与加密货币不同,NFT被认定属于“证券”的风险不大。即便如此,美国依然产生了关于NFT是否构成美国证券法下定义的“证券”的诉讼。
案例:Jeeun Friel诉Dapper Labs,Inc.的NFT发行为非法证券发行
2021年5月12日,NBA Top Shot的一名用户Jeeun Friel于纽约州最高法院民事法庭对Dapper Labs,Inc.提起诉讼,指控其出售的NFT实际为未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证券。2022年1月,被告提交了一份声明,认为原告没有根据豪威测试(Howey Test)的标准证明NFT构成证券。豪威测试包含四项美国法下用于判断特定交易安排是否构成“投资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s”)的标准。如果构成,则根据美国证券法,该等交易安排将被认定为“证券”。[1]目前,该案处于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审理中,尚未做出正式的判决。
2022年10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在对无聊猿游艇俱乐部(Bored Ape Yacht Club)的母公司Yuga Labs Inc.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内容是其发行的NFT(即无聊猿项目)是否是类证券产品,监管是否应该遵循与股票相似的联邦法律;以及2021年3月,公司发给某些无聊猿NFT持有者的APE代币是否等同于证券,并以此判断其数字资产的销售是否违反联邦法律。但截至目前,Yuga尚未被SEC指控有任何不当行为。
二、侵权类:知识产权是纠纷焦点
案例:爱马仕诉洛杉矶艺术家Mason Rothschild发行NFT涉商标侵权
2022年1月,爱马仕针对洛杉矶艺术家Mason Rothschild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在47页的起诉书中,爱马仕认为Mason Rothschild利用爱马仕“Birkin”手包图像铸造和销售NFT,且该等NFT的名字为“MetaBirkins”,侵犯了其自1984年即持有的“Birkin”商标,并通过销售NFT从未经授权使用“Birkin”商标中获利。Mason Rothschild则辩称,“Birkin”是与艺术品相关联的著名商标,根据在先判例,只要产品与名称与艺术有最低限度的相关性且相关使用不具有明确的误导性,就不属于侵权。其使用“MetaBirkins”是为了质疑时尚行业对动物的虐待以及奢侈品的价值,不具有误导性。因此,Mason Rothschild要求法院驳回爱马仕的起诉。2022年5月,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官驳回了Mason Rothschild要求驳回爱马仕起诉的动议,因为Mason Rothschild对相关图像和标识的使用明显具有误导性。法院的上述裁决是美国法院做出的与NFT相关的商标侵权诉讼最早的裁决之一。2023年2月8日,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爱马仕在本案中获得胜诉。陪审团裁定Mason Rothschild须支付13.3万美元的赔偿金。
案例:耐克诉电商平台StockX LLC发行NFT涉商标侵权
无独有偶,2022年2月3日,耐克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针对电商平台StockX LLC提起诉讼,称StockX未经其授权及许可,使用其商标铸造NFT,对该等NFT进行推广并以高价出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且StockX在宣传中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使用标识铸造NFT获得了耐克的授权。StockX未经授权使用的商标包括AIR JORDAN文字商标、Air Jordan & Wings设计商标、DUNK文字商标、JUMPMAN文字商标、NIKE文字商标等。StockX的行为涉嫌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StockX则认为,其铸造NFT的目的在于用作其库存的运动鞋的所有权证明,NFT不是虚拟运动鞋,而仅像“认领票”(Claim Ticket)一样使用。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案例:Yuga Labs诉Ryder Ripps、Jeremy Cahen等发行的RR/BAYC NFT涉图像侵权
除了现实世界的商业品牌与虚拟世界的NFT的知识产权之争之外,虚拟世界的NFT之间亦存在各种各样的IP纠纷。2022年6月24日,Yuga Labs于美国加州中区联邦法院针对Ryder Ripps、Jeremy Cahen以及Does 1-10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Yuga Labs诉称,Yuga Labs从2021年4月开始创造各种各样的商标,包括“BAYC”的名称和各种logo,以该等商标为基础铸造的“无聊猿”NFT一共有10,000个。自2022年5月起,Ryder Ripps使用了与无聊猿非常类似的图像或者是完全相同的复制品铸造NFT并在“无聊猿”相同的销售平台(如Opensea)以极低的价格进行销售,侵犯了Yuga Labs的商标权。此外,被告也对其铸造的“RR/BAYC NFT”进行了误导性的陈述和宣传,如购买该等NFT如同购买了官方的BAYC NFT等。
针对Yuga Labs的诉讼,有业界人士指出,Ryder Ripps等被告可能主张其网站已明确说明其铸造RR/BAYC NFT系出于批评和讽刺的目的。此外,参与无聊猿相关NFT购买的用户不是一般的消费者,其识别能力更高,足以识别官方的BAYC NFT与RR/BAYC NFT,因此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目前上述诉讼正在进行之中。作为现象级的NFT产品,无聊猿的商标侵权案判决结果(如果没有提前和解的话)预计将对NFT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国内外引起纠纷的NFT案件大部分都集中于知识产权的纠纷。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随着越来越多的商业品牌进军元宇宙并铸造和发行自己的NFT,以及NFT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如何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到虚拟世界中并设定明晰的标准,将变得十分重要。同时,从交易角度来说,对NFT项目的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也越来越被认为是必要的合规步骤之一,而无论是铸造方、发行方还是平台方,都需要用“对数字世界友好”的语言做好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和权责划分。
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是知识产权里重要的组成部分。现有的NFT对应的作品主要来源于两种:第一种,全新创作的作品,例如原创游戏、音乐、绘画等;第二种,授权作品,例如现有艺术馆、博物馆的馆藏、名人肖像、发行的音乐、视频等铸造上链。但是,无论是新创作亦或是已有的作品,都可能因冒名、未授权或超授权范围铸造销售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问题。例如,一名NFT收藏者曾在OpenSea平台购买了一副谎称是街头艺术家Banksy创作的画作;荷兰艺术家Lois van Baarle在OpenSea平台发现132件她的艺术品被“盗窃”铸造成NFT进行出售;昆汀·塔伦蒂诺和米拉麦克斯因低俗小说“发行剧本权利”是否包含发行NFT剧本的产生分歧而提起诉讼。近期徐悲鸿美术馆发布版权声明表示:某些数字平台以徐悲鸿先生的名义为噱头发售相关数字藏品,这些数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为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证据(保证作品合法的有效证据之一),有些作品与徐悲鸿先生根本无任何关联。这些情形说明,相比取得肖像权或商标权等授权,NFT可能需要面临的著作权权属问题更多,更为复杂。
三、诈骗及非法交易
案例:Opensea产品经理Chastain涉嫌电信诈骗(wire fraud)和洗钱
2022年1月,Opensea的产品经理Chastain以电信诈骗(wire fraud)和洗钱的罪名被逮捕。根据起诉书,Opensea通常会在其官网首页推广部分NFT,而Chastain知悉未来Opensea将推广哪些NFT并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提前低价购买该等NFT,待Opensea正式推广和宣传该等NFT且价格上涨以后再卖出。政府将其描述为“内幕交易”,且Chastain故意进行金融交易以隐瞒其明知是非法活动所得的资产,从而构成洗钱。Chastain可能面临罚款、没收关联财产和最高20年的监禁。
案例:重庆某科技公司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2022年9月,我国出现了数藏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例。重庆某科技公司获取5个系列作品的代理权、7个系列作品的版权后,将其中每张图片进行数量不等的复制后以不同价格,通过APP向消费者销售。该公司在销售相关数字图片时,并未承诺将其版权转移给消费者,但是以各种形式承诺购买者数字图片会升值或者持有一个月后会给予多少其他福利,而购买者买入后,相关数字图片发生较大幅度贬值。此案不仅涉及到IP侵权的问题,也被监管机构认为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等相关问题。数藏平台要想避免自身的风险,要按照要求做到宣传合规,不能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也不能宣传可以获得预期收益,包括过度宣传。
[1] 这四项标准是:1)金钱投资;2)该等投资有收益的预期;3)该等投资针对共同企业(Common Enterprise);4)任何收益来源于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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