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业元宇宙、NFT产品与功能、数字人)
2022年5月27-29日,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组织的元宇宙共识大会隆重召开。作为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烽律师应邀发表了主题为《元宇宙中NFT产品法律性质与功能》的演讲,并就政府如何促进元宇宙应用、行业元宇宙、数字人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元宇宙产业委联席秘书长叶毓睿组织编写新书《元宇宙十大技术》,即将在7月份正式出版,这本书得到了多位院士和众多专家的认可和推荐。张烽律师在其中负责了元宇宙治理-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章节的撰写,本演讲是对书中有关内容的进一步呼应与思考。
我们要理解元宇宙中的法律风险,需要理解NFT产品的法律性质。
一、NFT产品法律性质
元宇宙是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与传统物理现实的融合,数字内容/文化创意是实现这种融合的核心要素与桥樑。数字内容以NFT产品为载体,NFT产品基于数据内容为其应用场景。
NFT产品中的特定元数据,是与知识产权权利等相联系的数字作品,体现数据处理中的数据逻辑;NFT产品中的NFT技术协议,是对元数据特定化的工具即数字产品,体现数据处理的算法逻辑。
NFT产品中的Token数据使用权限,是与数据具体内容相关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数字物品,体现数据利用逻辑。NFT产品中的Token数据、协议、权益相关要素,是具有交易价值的数字资产,体现数据交易逻辑。
二、NFT产品的功能
基于数字化转型过程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的特征,NFT产品通过智能、可信、开放实现其功能。数字产品内外部要素数字化,进而实现内外部流程智能化,进而实现内外部场景开放化。
在业务权益上,通过基于数据内容实现产品应用全要素可信,确保NFT产品的品质保障。数据处理、协议功能、内容权益均需要充分利用与顺畅流通。
在业务运作上,通过基于算法工具实现产品运作全过程智能,实现NFT产品的功能承载。在业务产品模式和运作中,产品创建模式和运行方式智能化。
在业务场景上,通过基于规则公开透明实现产品生态全方位开放,实现NFT产品应用场景。在内部与外部业务生态中,激发要素、应用、内容与治理活力。
主持人问:各地区政府如何从十四五规划和基础设施角度对元宇宙产业进行孵化,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答:对这个问题,通过两个具体角度来加以说明。
我们深入研究《上海市数据条例》可以发现其促进数字化转型的思路是非常合理的。具体而言是三个途径,一是建设基础设施,这是其他主体无法替代的,包括计算、存储、传输等相关的硬件基础设施以及交易所等应用和交易基础设施。二是建立和完善标准和规则,数据标准包括安全标准、接入标准、传输标准,以及其他标准和规则体系。三是培育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生产要素市场流通体系。如数据要素、协议算法要素,内容要素,这些都可能需要交易,政府需要促成这样一个有效的流通市场。这是政府应该去做,也能做好的事。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简称《意见》)也有类似的思路。该《意见》一是强调硬件和软件等基础设施,包括文化专网,文化大数据体系。二是培育要素市场体系,并需要培育文化产业数字化,而提出推动文化企业上市,鼓励发掘文化资源价值,激发更多文化消费场景。三是强调数据安全等规则标准的制定和应用。
因此,只要政府职能真正转变了,市场就繁荣了。
主持人问:数字社会治理,是重建新的虚拟世界,还是传统产业的元宇宙化,简单地说是元宇宙加产业,还是产业元宇宙化,您觉得哪一个方向更有利于发展?
答:这两个方向同时存在。以往提的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与这个问题异曲同工之处。回顾过去,从信息数字化到消费到工业,到与整个经济生活体系的结合,元宇宙时代这个过程还在继续;另一个方面,数字产业化则是更具有活力和生命力的部分,原生数字内容和价值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发现,往往其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价值创造更快。
总体来说,这是一个相互融合的过程。以游戏为例,以往游戏的线上和线下是相对分开的,未来我们虚拟空间的社交规则,经济逻辑和经济生活会慢慢渗透到传统空间,而虚拟社交和经济活动也慢慢会融合到我们的现实空间。
我们认为只有一个空间而没有两个空间,即一个相互融合的完整线上线下、在线在场的融合世界。与此相互印证的是,数字资产的形成也有两个方向,一是实物资产的数字化,另一个数字内容的资产化,最终都形成姚前老师说的具有全量信息的数字资产,也是类似逻辑,也可以说这是元宇宙化的另一条线。
主持人问:数字人虚拟人在身份认定上,目前的法律上有哪些风险?
答:曾经有人问,AI微软小冰所创作的作品到底是谁的,知识产权归谁?在这个场景而言还是很容易判断,就是看微软小冰归谁控制。
作为AI的数字人能够创作诗歌,其法律风险在哪儿,最终是看谁能承担其法律责任。如果某个主体开发了数字人,如果该主体设计的算法没有按照其预想的模式运作,甚至预想的模式本身也存在缺陷,导致侵害他人权益或给他人造成损失,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们曾经研究类似案例,即某主体设计了一种算法来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结果AI算法把一些错误信息与企业相联系,使该企业成为失信企业而造成其名誉损失,法院认为控制算法的主体虽然道德上可能没有故意,但此算法数据不准确造成后果应当由该算法应用主体承担。
目前来说,数字人并没有独立的人格权利,我们在利用数字人提供服务时,需要考虑其能不能维护用户权益,把握好控制好和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有可能造成扰乱市场秩序金融秩序等失序后果,具体而言算法使用的数据是否准确 ,模型是否合理,应用的结果是否符合预期,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否有相关预案并及时进行处理,这是我们在使用算法或数字人时需要注意的。
相关链接:元宇宙共识大会系列直播https://www.yabtv.vip/all/alive
作者:张烽,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万商天勤数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智库专家,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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