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金融新法来袭,是“紧箍咒”还是“指南针”?)
《金融稳定法》(草案)在今年4月时已在筹备中。在《金融稳定法》之前,我国已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基础法律作为金融体系的法治保障。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性和跨部门跨领域性,导致现有金融法律规范仍有不足。为此,此次央行联合发改委、司法部、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制定《金融稳定法》(草案),整体设计和统筹安排跨行业跨部门金融业务,明确责任主体和问责机制,针对重要制度问题制定具体法律规范。
立法背景
根据《立法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属于立法的一个关键步骤。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金融稳定法》的制定与颁布,将会作为金融法治体系的顶层设计和统领法律,制定金融监管框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稳定法》的重点内容仍是金融秩序的永恒话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党的十九大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大攻坚战之一。自1997亚洲金融危机、2008全球金融危机以及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对金融稳定性的冲击影响,国际组织以及几个大的经济体长期把控制金融风险,加强监管与合规作为防范金融危机的重点。
本法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信托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或者认定的其他机构”。
值得关注的重点内容
《金融稳定法》共有六章四十九条,依据应对金融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化解、事后处置的流程,制定整体框架: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从源头把控金融风险,通过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和明晰股权架构、外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以内外结合的方式减小金融风险的发生可能性,保障金融秩序稳定性。重点内容如下:
首先,加强风险防范化解的主体资格审查和明确责任主体。《金融稳定法》在第二章金融风险防范部分开篇强调金融机构的准入资格,须持牌经营并须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内开展活动。同时,金融机构须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压实金融机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防范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金融稳定法》第41条为金融机构主要股东和实控人划定“红线”,加强审慎经营义务。总则篇强调,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机制职责、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属地责任、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责任。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守住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次,建立处置资金池应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为减少对公共资源的依赖,由行业内部先自救后求助外部资源的方式已成为主流。《金融稳定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股东、实控人应穷尽自救手段,按照恢复与处置计划或者监管承诺补充资本,对金融风险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被处置金融机构实施救助;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履行风险处置、行业救助职责,起到市场化法治化的平台作用。省级政府、国务院、央行以及财政部门分别处置所监管金融机构、行业对应风险,联动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区域稳定,且穷尽市场化手段、严格落实追赃挽损仍难以化解风险的,依法动用地方公共资源;重大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的,按照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第三,依据风险等级和不同情形处置市场化风险。《金融稳定法》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新增整体转移资产负债、设立过桥银行和特殊目的载体、暂停中止净额结算等处置工具。明确对被处置机构可以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和债转股,分摊处置成本。明确股权、次级债权、普通债权的减记顺位。充分保障股东、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赋予其复议权,保障通过风险处置所得不低于破产清算所得。同时,保证处置措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处置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以被处置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集中管辖,以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除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以及商事仲裁程序中对被处置金融机构的财产和股权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最后,跨部门跨境的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联动。本部《金融稳定法》适用于境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基础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对等、互利的原则,与境外监管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及时、有效处置跨境金融风险,防范风险跨境传染。在风险处置措施方面,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被处置金融机构向境外汇出资金,要求被处置金融机构调回境外资产。同时,对于境内风险防范化解,第十七条、十八条分别指出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合力监管,以及与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信息报送与共享。
写在最后
《金融稳定法》(草案)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尤其内在需求和外在驱动,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是金融秩序的核心。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定金融风险治理的总体性的法律以使相关法律法规更好配合十分必要。目前来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仍会有相关专家人员进行修改。整部法律中并未对金融风险明确设立基准线,可能会给金融机构内部和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监察审计部门赋予较大认定风险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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