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全文如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印發以來,有力激發了創新創造活力,促進了科技事業發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實不到位、科研項目資金管理不夠完善等問題。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改革創新、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促進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積極性。
——堅持以人為本。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激勵機制,加大激勵力度,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堅持遵循規律。按照科研活動規律和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優化管理流程,改進管理方式,適應科研活動實際需要。
——堅持“放管服”結合。進一步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擴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項目資金、差旅會議、基本建設、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等方面的管理權限,為科研人員潛心研究營造良好環境。同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堅持政策落實落地。細化實化政策規定,加強督查,狠抓落實,打通政策執行中的“堵點”,增強科研人員改革的成就感和獲得感。
二、改進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一)簡化預算編制,下放預算調劑權限。根據科研活動規律和特點,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資金預撥制度,保証科研人員及時使用項目資金。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並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並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二)提高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中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研發類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一定比例:500萬元以下的部分為2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取消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挂鉤。
(三)明確勞務費開支范圍,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准,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四)改進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五)自主規范管理橫向經費。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會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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