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见案子,法院“有”人,
找来问问?
面对如上情况
请法院工作的同胞们
一定要像我一样
坚决的
满脸正义的
一身正气的回复
...
首先要深表歉意
瑟瑟发抖
“放过小的吧,我可不想犯错错”
对方不理
则
怒气爆发
也许有人认为这只是小事,
是举手之劳,
但是……
“三个规定”是红线!
“三个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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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属于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接触交往的情形,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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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法院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18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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