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全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制度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就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执法中,如何依法、合理作出处罚决定,以及浙江在构建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方面的探索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说明。
据悉,为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有效提升执法公正性,进一步解决行政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裁量基准》(以下简称《重点领域基准》)已于10月1日起生效,这标志着浙江通过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个阶次全面构建起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体系,进一步推动提升执法公正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据介绍,《管理办法》共26条,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规定,涵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制度要求、制定主体、职责权限、技术要求、形式程序、规范适用、动态调整、监督管理等内容。《重点领域基准》涵盖产品质量监管、反不正当竞争(传销、直销)、食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知识产权保护五个领域共100项重点行政处罚事项,针对每个事项明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考量因素等内容。其中,考量因素又分为从轻处罚考量因素和从重处罚考量因素。其中,在“反不正当竞争(直销、传销)监管领域”方面,以17种违规行为分别做出了从轻、从重处罚的裁量基准。据了解,早在2019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联合省司法厅,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对67项违法行为实行附条件免罚。2022年,该局又出台《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两张清单。今年初,浙江联合上海、江苏和安徽三地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在更大范围统一执法尺度,惠及市场主体。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处有关负责人表示,裁量基准相关制度的出台,将有利于精准聚焦一批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等典型案例,在执法中融入普法,在震慑违法行为的同时,帮助企业不断提升守法意识,依法规范经营。据悉,从去年轻违免罚轻罚实施以来至今年8月,浙江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办理免罚减轻处罚案件1万余件,减免金额超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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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1:《反不正当竞争(直销、传销)监管领域17种违规行为》一、经营者实施混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行为;二、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三、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
六、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七、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八、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
九、参加《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十、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十一、组织策划《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十二、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行为;
十四、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十六、直销企业违法不支付直销员报酬、不建立和执行退换货制度;
十七、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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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2:《反不正当竞争(直销、传销)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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