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微博等平台的普及和运用,网络传播“杀伤力”不容小觑。微信群里“畅所欲言”会触犯法律吗?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开一起相关案件。
电视台主持人在业主群里遭吐槽
把邻居告上法庭
原告玲玲(化名)是一名电视台主持人,租住在天河区某住宅楼60A,而被告关姐则是其楼下50A的业主。在玲玲刚搬进当天,双方就曾因噪音问题发生纠纷,物业及社区居委多次调解均无果。
在此之后,关姐因噪音问题多次在“物管&业主沟通群”中投诉和抱怨玲玲,发表反映噪音问题及双方矛盾冲突文字。
包括“我怀疑是开餐厅或者小吃店”“听说楼上的老太婆好厉害”“估计是适龄的小学生没有上学”“她老公经常喝醉酒”“神奇的一家,女的掉东西移桌子,小孩跑步跳绳拍皮球,男的半夜喝醉酒,真不省心”等,并公开发布玲玲的真实姓名。
同时,关姐还在阳台玻璃栏杆外悬挂印有“抗议楼上天天跳绳开运动会敲打持续一年”的横幅。
玲玲认为关姐造谣其与其家人的言行已打扰到其日常生活和工作,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及电视台主持人的正面形象造成了损害,遂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关姐停止发布不实言论、赔礼道歉、撤掉横幅,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合计2500元。
邻居称深受噪音影响而吐槽
言语未出现辱骂字眼属正当维权
关姐辩称,她深受噪音影响已久,她发言所在的“物管&业主沟通群”是业主与物业的特定交流群,她的发言是基于对玲玲产生噪音的事实的反映和猜测,属于正当维权。
其次,她发表的言语中,未出现辱骂玲玲的字眼,也未曾在其他平台发表。她悬挂横幅是意在抗议,横幅内容未指名道姓,不属于造谣玲玲。
第三,玲玲提供的病历无法说明其病情是由于她的言行导致的,玲玲要求赔偿费用的诉请明显不合理。因此,她不存在侵犯玲玲名誉权的行为,无需赔偿玲玲任何费用。
法院认为未达到贬损或丑化程度
驳回玲玲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被告关姐言行系因现实邻里矛盾导致的,其措辞中虽有不妥,但未达到贬损或丑化原告玲玲的程度,不足以认定对原告玲玲的名誉造成损害,驳回原告玲玲所有诉讼请求。
原告玲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邻居吐槽行为可视为情急之举
言行虽不当但未意图损害名誉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中诽谤行为的特点是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
经办法官孙玉波表示,本案中,关姐在微信群中的言词主要就其听到的楼上噪音,推断相应的来源及可能产生的原因,并描述反映了噪音对其与家人日常生活的影响。
相关表述中不存在宣扬隐私或恶意贬损、侮辱、诽谤玲玲的用词。虽然关姐猜测玲玲一家的行为以及噪音产生原因的言论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但也并未超出常人对居住环境噪音根源的合理推断。
关姐发表言论的微信群由小区业委会筹办组建,专用于小区业主与物业人员交流沟通,是业主维权的重要渠道之一。关姐在该微信群中投诉、反映噪音问题属于合法行使其业主权利。
关姐在深受噪音问题困扰且经多方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使用“老太婆”等字眼、悬挂横幅抗议等行为可视为情急之举。
结合双方矛盾的根源和发展过程,关姐的言行虽有不当,但均没有刻意指向玲玲或意图损害玲玲的名誉。
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姐已自行将横幅撤下,其行为并不足以达到对玲玲进行贬损或丑化的程度,不能认定损害了玲玲的名誉。
法官表示,玲玲虽为媒体公众人物,但其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关姐为解决噪音问题而采取的言行已实际造成了社会公众对玲玲的评价降低或直接影响了玲玲的媒体公共形象的后果。
相反,玲玲作为公众人物,应当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产生邻里矛盾时以亲善、友爱的方式回应并稳妥解决矛盾,避免冲突,努力营造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通过自己的正面言行来引导社会,从而提高自身的社会形象。
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南都记者 赵青 实习生 高宇栋 通讯员 钟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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