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发〔2010〕86号
关于印发《武冈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条件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有关单位,省邵驻武有关单位:
现将《武冈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条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反馈。
2010年10月10日
武冈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条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条件,主要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或决定的土地性质、用途、面积、使用年限、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各项土地利用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使用过程土地使用条件的设定、修改或调整。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的规划条件设定只能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此作为土地使用条件,核定供地规模并办理土地划拨手续。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出让前,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拟出让地块告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此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确定具体的土地使用权条件。
出让或划拨的国有建设土地设定两种以上用途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宗分区确定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条件。
土地使用条件一经确定,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确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含土地转让、挂牌转让一并修改出让条件)的,必须经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及时修改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出让金的补交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1、单一用途的经营性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按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时市场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之差价,全额补交出让金;综合用途的经营性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按改变土地用途后的现时市场价减去原各类土地用途的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的土地差价之和,全额补交出让金。
2、非经营性出让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并转让的,应依法进入政府指定的土地市场进行招拍挂。按现时土地招拍挂的成交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期土地使用权的现时市场价的土地差价,全额补交出让金。
非经营性出让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自用的,按改变土地用途的现时市场价减去原土地用途剩余出让年期限土地使用权现时市场价的差价,全额补交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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