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规解读:央行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22年第一个重磅收官意见反馈的新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值得业界认真学习研究。条例的立法目的明确,就是为了规制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鉴于飒姐深耕金融科技行业,最关注的是地方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和跨省市经营问题,今天一并与诸位老友研习探讨。
1. 条例的法律位阶较高
新规的名称带有“条例”,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其属于国家行政法规。虽然起草和征求意见的是央行条法司,但草案将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最终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条例回应了前些年较为突出的地方金融机构创新中的问题,在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权力分配上给出了更为细致的界分。同时,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股东重大变更、跨省经营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关注和统一规制。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由于条例法律位阶足够高,直接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金额幅度和取缔等。
2. 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
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过去若干年地方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差异,导致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条件参差不齐。其中,各类交易所、交易中心乱象频出,不仅影响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对老百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损害。
新规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公示,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设立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地方金融组织持经营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这里单独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列了出来,相较于其他地方金融组织门槛升高。
关于地方金融组织“属地化”问题,坊间多有争议,有的观点类比电商平台,认为无论是哪里批准的营业执照,都可以在全国从事商业行为;有观点认为金融强外部性,应当控制经营地范围,防止出现金融安全问题。
从新规具体条款看,采取了后者观点,地方金融组织服务本地为原则,在其批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原则上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地方金融组织跨省开展业务的规则由国务院或授权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就这个点,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允许部分地方金融组织的部分业务延伸到外省市,有现实必要性。
3. 公司起名,金融特征字样慎用
走在大城市的环路,时常可以看到带有“典当”字样的灯箱闪烁,走进去一看,你可能会发现公司根本没有典当资质,就是抵押手表、黄金、奢侈品的小店。前些年,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时期,市场主体乐于设立和收购地方金融牌照,小贷、保理、交易所等成为香饽饽。
新规第十二条对于地方金融组织的名称有禁止性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地方金融组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新规规定的地方金融业务,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贷”“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财富管理”“股权众筹”“资金互助”“信用互助”等字样或类似显示金融活动特征的字样。
飒姐能够想到的就是CBD有不少财富管理公司,未来也会面临名称和业务整改的局面(条例第38条专门规定了过渡期,但无明确时间表),希望相关公司未雨绸缪,提前法律合规,减少转型之痛。
4. 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法律后果
新规属于“条例”系行政法规,在第二十五条专门规定了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行政处罚。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地方金融组织或者从事、变相从事相关地方金融业务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集资的,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读者朋友也许会问,是不是交了罚款,就不会被“刑事“了?非也,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已经严重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涉嫌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该罪是指的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而倘若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还将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该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写在最后
地方金融机构是当前我国服务中小微企业,促进和改善其融资困境的有效措施和路径。但由于金融行业事关千家万户的身家安全,一旦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必将波及众多企业和个人。
因此,我们一方面不能放松对地方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又要避免因噎废食。毕竟,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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