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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让原告自愿放弃高额利息又折抵本金?只因这一“特殊身份”!

“利息116.2万元和逾期利息我都不要了,该折抵的就折抵,调解可以吗?”

在安吉法院递铺法庭的调解室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储某主动提出如上建议。

随后,不到半小时,原告储某与被告何某、袁某二人达成“二被告分期归还借款本金65万元,储某自愿放弃利息116.2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调解协议。

是什么让原告

自愿放弃高额利息

又折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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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借款被欠7年, 原告“愤而起诉”

被告何某和袁某于2013年4月向原告储某借款100万元,约定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计息。

然而何某和袁某在支付利息35万元后,不愿意继续付息和归还本金,经多次催讨未果,储某将何某和袁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100万元和利息116.2万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此后逾期利息。

因这一“特殊身份”,借贷行为被认定无效?

承办法官出于职业习惯,拿到民间借贷案件后第一时间到办案系统查询,结果发现储某自2007年开始,起诉他人民间借贷案件多达30余件,其中仅2017年达25件,已被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

根据相关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故储某与二被告间的借款合同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已收取的利息应折抵本金。

原告知难而退,案件顺利调解

承办法官据此对储某晓以利害后,储某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特殊身份”,当即提出愿意按法律规定与二被告协商解决,原告储某与被告何某、袁某二人达成“二被告分期归还借款本金65万元,储某自愿放弃利息116.2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调解协议,案件顺利调解。

法治课堂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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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规定,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01

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02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03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04

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被列为职业放贷人的后果

实践中,法院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进行重点管理,并每季度向公安、检察机关等协同治理单位通报情况。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有公职人员的,应当抄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和当事人所在单位。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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